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指出:“要根据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新需求、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改善的新期待,加大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集中解决力度,着力抓好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发挥好先行探索示范带动作用”。推进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是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守牢生态安全底线、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必然要求。
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为持续深入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提供法治保障,助推污染防治攻坚战取得重大成果,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天更蓝、水更清、山更绿,人们从环境中获得的幸福感越来越强。持续深入推进污染防治攻坚需要依靠法治力量。在污染天气应对、大气面源和噪声污染治理、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新污染物治理等方面,生态文明法治都为防治行动和手段提供了法律遵循,并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权益。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有力手段,有助于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生态补偿机制、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等一系列生态安全制度,不断促进生态环境法治优势、制度优势向生态治理效能转化。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为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提供保障,有助于遏制高耗能高排放、减少低效率低质量,促进企业加快绿色技术创新和清洁生产改造;有助于进一步健全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碳排放权的市场机制,为进一步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提供保障。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实施。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是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要加强统筹协调,严格执法司法,确保法律刚性和权威。健全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之间数据信息共建共享机制,完善对接程序、沟通协作方式等,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实施质量。积极发挥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监察监督、公众监督、媒体监督的作用,形成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实施监督合力。深入开展生态文明法治宣传教育,提升社会公众生态文明素养,提升人民群众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参与度。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的学术研究、学科建设,培养多层次、全方位生态文明法治人才,为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贡献智慧和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