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管理手册学习之八:毕业与结业以及学业证书管理

程昱翔
创建于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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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药学二班程昱翔,今天我给大家来分享在校期间的毕业与结业以及学业证书管理,希望大家多多重视与关注。

第一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在学校规定或允许的年限内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考核合格,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或允许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两年内可申请未通过课程不超过2次重修,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条 在校学习期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可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学习形式及学生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的,应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五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学位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国家教育部备案。

第六条 对在完成本专业学业(获得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双学位并达到学位授予要求者,学校颁发辅修双学位证书。

第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八条 毕业、结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下一期我们共同学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更多精彩内容,请看下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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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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