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护人民币,整治拒收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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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6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拒收人民币现金的行为

  1. 明确对外告知拒收人民币现金。比如在营业场所标识“拒收现金”等作为宣传口号。
  2. 未开通任何人民币现金支付渠道。虽明确对外告知拒收现金,但未给现金使用者提供支付渠道。
  3. 对人民币现金支付采取歧视性排斥措施。比如针对现金支付要求更高的支付费用。

宏福支行在周边餐馆开展宣传工作

中国农业银行宏福支行工作人员积极走进周边餐馆,个体小超市等地开展“扫街式”宣传,向商家发放不得拒收人民币现金折页,宣传相关政策,并主动告知商户可提供上门办理残损币兑换等服务,提升了商户接受现金支付的意愿。

加大宣传力度,普及拒收现金违法知识

中国农业银行宏福支行充分发挥社区优势,以规范“人民币现金收付畅通”,“人民币现金使用”等主题为切入点,在网点显著位置,营业大厅、前台和柜台等区域通过摆放宣传折页、张贴宣传海报、设置宣传展板等形式打造金融知识宣传站,同时网点工作人员在客户等候办业务的间隙,以一对一形式耐心为客户普及人民币相关法律法规,讲解整治拒收人民币现金、残损币兑换方法等相关金融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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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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