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非法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近日,根据仁兴镇委镇政府关于开展岁末年初综合检查专项行动的会议部署及工作要求,依法查处非法储存、经营烟花爆竹案。
2024年1月9日,群众举报有商户在本镇辖区私自销售烟花爆竹,镇应急管理中队即联合镇公安分局、镇综合执法中队等部门随前往举报地迅速开展调查、进行核实。到达现场后,在店内发现大量烟花爆竹,当事人涉嫌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经营烟花爆竹。执法队员当即对当事人发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对现场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予以扣押,进行查处。
此次行动,该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其进行查扣非法烟花爆竹产品161余件,价值估算8万余元。
相关法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