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养好青少年儿童是一项战略任务,事关长远。”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强调,青少年儿童是祖国的希望、民族的未来。未成年人保护是一项融合法律、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多方面知识与能力的工作,需要学生、家长、学校、政府、社会等多方共同参与。为孩子们营造一个安全温馨的成长环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心愿。成安县东城学校进行了学法系列活动。
🌻🌻教师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
🌻🌻学生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
🌻🌻家庭教育篇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家庭的希望,而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第一监护人,也是孩子们的第一任老师,应当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健康舒适的成长环境。但让很多父母始料不及的是,自己的一些行为不经意间也可能带给孩子伤害。下面,我们就通过场景一起来学习一下:
1.禁止放任、唆使未成年人饮酒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2.未满8岁小孩不能独自在家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八周岁或者由于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或者将其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适宜的人员临时照护。
3.儿童安全座椅首次入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及时排除引发触电、烫伤、跌落等伤害的安全隐患;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
4.科学使用电子产品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5.教育子女不得使用暴力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学校保护篇
学校是学生接受教育,快乐成长的港湾。今天让我们一起走进《未成年人保护法》,看看学校有哪些保护职责吧!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七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学校应当关心、爱护未成年学生,不得因家庭、身体、心理、学习能力等情况歧视学生。对家庭困难、身心有障碍的学生,应当提供关爱;对行为异常、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帮助。学校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留守未成年学生、困境未成年学生的信息档案,开展关爱帮扶工作。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学校、幼儿园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参加商业性活动,不得向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推销或者要求其购买指定的商品和服务。学校、幼儿园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为未成年人提供有偿课程辅导。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社会保护篇
《未成年人保护法》社会保护篇开篇第一条就写明:“全社会应当树立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表明了未成年人的保护依靠的不仅仅是家庭、学校,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少年强则中国强,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让每一名未成年人都能在法治的阳光下健康成长,是家庭,也是学校义不容辞的责任。加强青少年特别是在校学生安全法治宣传教育,培养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应携手社会各界通过法治教育从源头上净化校园环境,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