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防范治理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推进“双减”政策落实,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2024年寒假期间校外培训机构整治和“监管护苗”专项行动有关部署要求,县教体局将联合各相关部门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寒假期间校外培训专项整治,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严禁无证机构或个人擅自举办学科类培训;严禁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假期间开展学科类培训;严禁不具备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从事学科类培训,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违规开展有偿补课。
二、从事科技、体育、文化艺术等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打擦边球”开展学科类培训;任何无证机构或个人不得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开展“一对一”或“一对多”等学科类培训;不得以课后托管、教育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思维训练、“旅游研学”、“家政服务”、“住家教师”、“众筹私教”、冬令营等名义开展学科类培训。
三、房屋产权人、受委托管理单位不得将房屋租借给无资质机构或个人开展校外培训。家政服务机构禁止将校外培训纳入家庭服务,任何人或机构不得通过各种平台、网站发布学科类培训招生广告,任何平台网站禁止发布“一对一”、众筹私教、“家庭教师”等校外培训招聘需求信息。
四、培训机构要严格遵守培训收费政策,一次性培训收费跨度不得超过3个月或60课时,且不得超过5000元。培训机构和学生家长应全面使用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选课、购课、缴费及退费。培训机构应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与学生家长订立培训服务合同。
五、坚持底线思维,培训机构要切实把维护学生的身体健康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压实培训机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提升安全管理水平,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条件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组织学生开展培训的,将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无证校外教育培训的举办者,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履行好家庭教育责任,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参与、不组织、不支持违规培训,推动形成家校社协同育人合力,营造良好教育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