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宁县双岘初级中学2024年寒假致家长的一封信

双岘初中宣传
创建于2024-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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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岘初中2023年秋季学期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已圆满结束,在此,感谢社会各界和家长对学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感谢全体教职工不懈的努力和奉献!也祝贺同学们在奋发向上、平安和谐中度过了健康快乐的一学期!

放假时间

根据静宁县教育局《关于做好2023—2024学年全县学校寒假放假工作的通知》安排,寒假自2024年1月12日(星期五)开始,到2024年2月24日(星期六)结束,;学校学生于2月25日(星期日)上午九点半到校报到注册,2月26日(星期一)正式上课。

为了全体师生能度过一个“安全、健康、快乐、充实”的假期,让我们继续握紧教育的接力棒,安排好假期的学习生活,按照学校要求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假期安全

一、传染病预防

冬季流感等传染病多发,春节假期走亲访友,人员流动和聚集性活动增多,请家长与孩子做好传染病预防工作。

1. 家长要教育孩子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餐前便后要洗手;打喷嚏、咳嗽和清洁鼻子要用卫生纸掩盖;用过的卫生纸不要随地乱扔、不随地吐痰;避免与他人共用水杯、餐具、毛巾等物品。

2. 注意室内通风,尽量避免到人群密集、通风不良的公共场所,必要时戴好口罩。

3. 多喝白开水,拒绝喝生水,尽量少喝有色饮料,拒绝“三无食品”;要注意均衡饮食,摄入适量的蔬菜、水果和富含蛋白质的食物,增强身体免疫能力。

4. 家长应监督孩子合理作息,保证充足的睡眠,加强体育锻炼,根据天气变化及时增减衣服,注意保暖。

二、居家安全

1. 不留幼小的孩子独自在家;教育孩子在家时,不给陌生人开门。

2. 做好家庭阳台、平台等区域的安全防护。教育孩子不向楼下抛东西,不攀爬阳台、门窗或其他高处,谨防摔伤、坠落。

 3. 及时排查家中电线、燃气管道、电器、刀具及其他器械安全,防止触电、煤气中毒、器械伤害等事故。

 4. 将易燃、易爆、易碎、有毒、锋利等物品,以及其他对孩子身心有不良影响的玩具保管好,不让孩子接触,教育孩子不随意把东西放进嘴、耳、鼻、眼中。

三、消防安全

每年春节,都是用火、用电的高峰期。所以,家长一定要提高孩子的防火安全意识,以免造成意外。

1.购买烟花爆竹时需选择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经营点。

2.燃放烟花爆竹不要靠近柴草垛,更不要向人群、输油管、下水道等抛掷烟花爆竹。

3.火柴、打火机、煤气、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要放在远离孩子的地方,定期检查其安全性,避免孩子玩火。

4.科学使用煤气灶、电热毯、电暖器等家用电器,防止电器火灾。

四、网络安全

1.  为预防孩子沉迷网络,请家长与孩子约定好每天的上网时长,合理安排手机、电脑等电子产品使用时间,注意保护视力,不能影响正常作息,防止沉迷网络。

2. 帮助孩子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和行为习惯,及时掌握孩子注册游戏账号充值缴费等信息,防范孩子打赏主播、游戏充值等行为。

3.  加强孩子网络安全素养教育,引导其健康、绿色上网,如教育孩子不浏览黄色、赌博等不良信息。

4.  警惕网络交友,教育孩子不要随便加陌生人的联系方式,更不要和网友私下见面。

寒假期间也是电信诈骗的多发期,家长们要教育孩子们提高警惕。

牢记四要,四不要

四要

1.转账前要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核对对方身份。

2.微信支付宝要开启转账延迟到账功能,发现被骗可以及时撤回。

3.网上聊天要留意系统弹出的防诈骗提醒。

4.接到可疑电话或发现自己亲友被骗的要及时拨打110。

四不要

1.不要向他人透露短信验证码、银行卡和身份证信息。

2.不要在任何网站接受通缉令、逮捕令和资产冻结令。

3.不要点击不明链接。

4.不要将资产转入所谓的“安全账户”。

五、交通安全

春节期间是走亲访友的高峰期,在庆祝欢聚的同时,也要时刻谨记交通安全。

1.教育孩子遵守交通规则,不在马路上嬉戏玩耍。

2.教育孩子注意乘车安全,不要乘坐“五无”(无年检、无保险、无牌照、无驾证、报废车辆)车辆。

3.严禁未满12周岁的学生骑自行车和未满16周岁的学生骑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远离大货车盲区。

4.家长要以身作则,遵守交通规则,给孩子做好榜样。

六、防滑冰溺水

1. 不到设有“禁止下水(游泳)”标志的水域附近玩耍。

2. 不到河塘、水库等危险的水域冰面上行走、玩耍、滑冰、捡物品等。

3. 发现伙伴去冰面玩耍,要及时提醒和劝阻,劝阻无效时,要立刻告诉大人。

4. 如果要滑冰,应在大人陪同下,去正规的滑冰场所,并且全程不能脱离大人的监护视线。

5. 外出时要告诉父母:到哪里去、和谁一起、什么时间回来,严禁私自相邀外出玩耍。

七、食品安全

1. 注意饮食卫生,不要喝生水,不要吃腐败变质食物,不要吃未烧熟煮透的食物,不要吃野外不熟悉的食物,尽量不吃隔夜菜,防止病从口入、食物中毒。

2. 家长要教育孩子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做到勤洗手,如饭前便后洗手,谨防细菌入口。

3. 假期里,为孩子合理搭配营养,规律膳食,让孩子多吃水果蔬菜,少喝饮料。

4. 教育孩子在外游玩时,少吃路边摊上的小吃,多是“三无”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是为了发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和家风,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而制定的法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

第三条 家庭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第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

国家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第五条 家庭教育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三)遵循家庭教育特点,贯彻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

(四)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一致;

(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指导家庭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统筹协调社会资源,协同推进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并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家庭教育工作的日常事务。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体育、新闻出版、网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家庭教育工作专项规划,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将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鼓励和支持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挥职能作用,配合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第九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结合自身工作,积极开展家庭教育工作,为家庭教育提供社会支持。

第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依法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开展家庭教育研究,鼓励高等学校开设家庭教育专业课程,支持师范院校和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加强家庭教育学科建设,培养家庭教育服务专业人才,开展家庭教育服务人员培训。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家庭教育事业进行捐赠或者提供志愿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国家对在家庭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每年5月15日国际家庭日所在周为全国家庭教育宣传周。

第二章 家庭责任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和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

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注重家庭建设,培育积极健康的家庭文化,树立和传承优良家风,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共同构建文明、和睦的家庭关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以下列内容为指引,开展家庭教育:

(一)教育未成年人爱党、爱国、爱人民、爱集体、爱社会主义,树立维护国家统一的观念,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养家国情怀;

(二)教育未成年人崇德向善、尊老爱幼、热爱家庭、勤俭节约、团结互助、诚信友爱、遵纪守法,培养其良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意识和法治意识;

(三)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引导其培养广泛兴趣爱好、健康审美追求和良好学习习惯,增强科学探索精神、创新意识和能力;

(四)保证未成年人营养均衡、科学运动、睡眠充足、身心愉悦,引导其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

(五)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导其珍爱生命,对其进行交通出行、健康上网和防欺凌、防溺水、防诈骗、防拐卖、防性侵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帮助其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六)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和独立生活能力,养成吃苦耐劳的优秀品格和热爱劳动的良好习惯。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合理运用以下方式方法:

(一)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

(二)共同参与,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

(三)相机而教,寓教于日常生活之中;

(四)潜移默化,言传与身教相结合;

(五)严慈相济,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并重;

(六)尊重差异,根据年龄和个性特点进行科学引导;

(七)平等交流,予以尊重、理解和鼓励;

(八)相互促进,父母与子女共同成长;

(九)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方式方法。

第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自觉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在孕期和未成年人进入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重要时段进行有针对性的学习,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的能力。

第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与中小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社区密切配合,积极参加其提供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共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第二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的,应当与被委托人、未成年人保持联系,定期了解未成年人学习、生活情况和心理状况,与被委托人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第二十三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因性别、身体状况、智力等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实施家庭暴力,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家长朋友们,为了您孩子过一个充实有益、平安健康的寒假,恳请您能全力配合与支持!值此新春佳节来临之际,祝您阖家欢乐,平安幸福!

监制:王栋良

审核:王爱斌

编辑:陈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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