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了解《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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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实施时间

  2023年9月2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3年第2号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将保险销售行为分为保险销售前行为保险销售中行为保险销售后行为三个阶段,区分不同阶段特点,分别加以管理。

哪些人可从事保险销售

管理办法要点解析

一、售前管理

  1.在权限范围内开展销售。险企和中介不能超过监管批准核准的业务范围和区域,保险销售人员不得超出所属机构的授权范围,从事保险销售行为。

     2.做好产品信息披露。在官方网站、官方APP等平台公示公司的保险产品条款信息和产品说明。

     3.保险销售人员:售前“四不得”

  4.不得“炒停售”。停售的产品,在公告中必须包括停售起始日期等信息,且起始日期不得早于公告日期;在险企公告前,销售人员不得向其他人宣称产品停售。

   5.保险销售宣传“十不得”

  6.产品分类管理、销售人员分级管理

  产品分类管理: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保险产品分级管理制度,根据产品的复杂程度、保险费负担水平以及保单利益的风险高低等标准,对本机构的保险产品进行分类分级。

     人员分级管理: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本机构保险销售能力资质分级管理体系,以保险销售人员的专业知识、销售能力、诚信水平、品行状况等为主要标准,对所属保险销售人员进行分级,并与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分级管理制度相衔接,区分销售能力资质实行差别授权,明确所属各等级保险销售人员可以销售的保险产品。

二、售中管理

  1.不得强制搭售,默认勾选。强制搭售是一类常见的保险纠纷,比如贷款和意外险强制搭售等。

       2.充分了解客户情况,按需介绍保险产品。

    3.保险销售人员:售中“三不得”。

三、售后管理

  1.严格规范售后行为,保险销售人员离职后不得怂恿客户退保。

       2.保险销售人员离职、换岗的,保险机构在规定情形下应通知客户。应当在该保险销售人员的离职手续办理完成后的30日内明确通知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有关信息,不因保险销售人员离职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利益。

       3.行政处罚规定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销售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和金融监管总局关于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保险中介销售管理的其他相关规定,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视情况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和金融监管总局关于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保险中介销售管理的其他相关规定,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除分别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视情况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销售人员的管理要求 

7项禁止行为

   • 未经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及保险业务活动相关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该个人的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以及开展保险业务所必需的除外。

      • 不得超出所属机构的授权范围从事保险销售行为。

      • 未经授权不得发布保险销售宣传信息。 

      • 在保险公司未就某一保险产品发出停止销售或者调整价格的公告前,不得在保险 销售中向他人宣称某一保险产品即将停止销售或者调整价格。

     • 不得使用强制搭售、信息系统或者网页默认勾选等方式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 不得代替保险业务活动相关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的有关文书材料中确认,即不得代客户签字。

     • 不得接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委托代缴保险费、代领退保金、代领保险金,不得经手或者通过非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本人账户支付保险费、领取退保金、领取保险金。

7项规定行为

  • 主动向客户提供本人及所属保险机构信息:面对面方式销售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出示执业证件;非面对面方式销售的,应当说明本人姓名、所属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全称、本人执业证件编号。

     • 根据要求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并要求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 应及时如实完整向所属保险机构提供保险业务信息,以利于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 在销售保险时,保险销售人员发现投保人具有《销售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时,应当建 议投保人终止投保。 

     • 签订劳动、劳务等用工合同或者委托合同时,要求保险销售人员书面承诺,离职后不得通过 怂恿退保等方式损害投保人合法利益。

    • 保险销售人员离职、换岗的,保险机构在规定情形下应通知客户:通过该保险销售保险公司、 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在该保险销售人员的离职手续办理完成后的30日内明确通知投保人或者 被保险人有关信息,不因保险销售人员离职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利益。

    • 保险公司对所属保险销售人员发布保险销售宣传信息的行为负有管理主体责任,事前审核及 授权发布;发现自行编发或者转载未经其审核授权发布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采取有效措 施进行处置。

农银人寿十堰中支宣

2023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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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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