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洗钱罪的认定问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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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是为了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而制定。

     2006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了解反洗钱法,有助于我们更好的规避洗钱陷阱,化解金融风险。

一、洗钱罪的沿革

  1997年我国刑法中,增设了洗钱罪。

       2001年12月29日,刑法修正案(三)第七条对原条文进行第一次修改,将恐怖活动犯罪增为本罪的上游犯罪,提高了单位犯罪的法定刑。

       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第十六条对本条进行第二次修改,将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增列为上游犯罪,将“协助将财产转换为有价证券”的行为列为洗钱方式之一。

       2020年12月26日,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十四条对本条进行第三次修改,删除行为人“明知”上游犯罪的表述;删除洗钱罪条文各项中的“协助”用语,将“自洗钱”纳入处罚范围;将比例罚金刑改为不定额罚金刑,并对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增加罚金刑等。


二、洗钱罪的认定问题

 (一)对于‘明知’的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1、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2、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3、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

    4、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5、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6、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7、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二)对于‘其他方法’的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1、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2、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3、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合法’财物的;

     4、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5、通过赌博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

    6、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入境的;

     7、通过前述规定以外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三、洗钱罪的立案处罚标准

立案处罚标准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严重情节的定义标准

   洗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或者洗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多次实施洗钱行为的;

     (二)曾因洗钱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

     (三)拒不交代涉案资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赃款无法追缴的;

     (四)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次以上实施洗钱犯罪行为,依法应予刑事处理而未经处理的,洗钱数额累计计算。

农银人寿十堰中支宣

2023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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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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