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禁燃限放工作,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降低因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各类污染,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创造良好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将我区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的相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禁燃限放区域
(一)主城区禁放区域
主城区(如图所示)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具体划定范围是:
1. 东至湖南路(含龙泉镇韩圣村、大土屋村,洪山镇西省村、东省村、解庄村、小红卫村、东工村、蒲家村、北杨家村,寨里镇紫御园小区、北沈村);
2. 西至凤凰山路(含将军路街道七里村、贾官村,开发区山张社区、双泉社区、苗家窝社区、下五社区、灵沼社区);
3. 南至南外环(含龙泉镇和庄村、尚庄村,昆仑镇南石谷村);
4. 北至眉山路(含开发区井家河社区、西谭社区、东谭社区、贾村社区、夏庄社区)。
(二)特定禁放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外的下列场所一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 重要物资仓库、重要军事设施周围;
2. 加油(气)站,液化气储存库、供应站(点),油库,输油输气管线,以及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场所的安全保护区;
3. 高压电线、变电所、变压器等输变电设施的安全保护区;
4. 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立交桥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5. 机关、学校以及医疗、养老、托幼机构等场所;
6. 公园、商场、超市、专业市场、集贸市场、影剧院、停车场、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
7. 多(高)层建筑物楼顶、走廊、楼道、阳台、窗口、地下空间以及施工现场;
8. 林地、绿地、苗圃等禁止烟火的区域;
9. 殡仪馆、公墓等殡葬场所;
10. 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
11. 大中型水库的管理范围;
12. 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三)特定禁放时段下列时间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焰火燃放活动:
1. 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
2. 中考、高考以及其他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期间;
3. 国家公祭日、哀悼日、烈士纪念日等;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时间。禁放区域、场所和禁放时段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喜庆事宜,倡导用音效、锣鼓队、秧歌队等形式替代。
(四)限时定点燃放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之外的区域为限时定点燃放区域。
时间:2024年1月1日(元旦)、2024年2月9日(农历除夕)、2月10日(农历正月初一)、2月14日(正月初五)、2月24日(正月十五)等4天的00:00—24:00时间段内,可燃放合法合规的烟花爆竹。农村婚庆活动要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和数量。
(五)全区范围内,禁止生产、制作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二、法律责任
1.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在禁放区域、限放区域和特定区域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3. 依据《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以及不按照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十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的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五百元罚款。
4. 依据《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内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抵制和举报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违法燃放:区公安分局 受理举报电话110
违法销售:区应急管理局 受理举报电话0533-5181128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
淄川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