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滨海街道调解委员会成功调解三宗损害赔偿纠纷

林林
创建于2023-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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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12月28日在海口市龙华区司法局滨海司法所符莉所长和司法助理员黄毓倩的指导下,滨海街道调委会专职人民调解员马姿雅、郑玉珠成功调解三宗损害赔偿纠纷。

  经了解,王某某与同伴在2023年8月30日6时10分至6时40分位于海口市某酒吧附近的电动车停放处与岑某某发生口角,岑某某教唆符某某伙同李某某、潘某某三人持匕首故意伤害王某某,致使王某某全身四处受伤(左腿小腿处、左手小臂,右手,右手小指指根处,右手手腕处)后,岑某某、符某某、李某某、潘某某驾驶电动车逃离现场。案发后,王某某的同伴拨打110报警,长堤海岸派出所出警,求救120送伤者王某某到海南省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治伤,王某某的母亲张某某自付医疗费用人民币贰万伍仟陆佰贰拾柒元伍角捌分(¥25627.58元)。2023年10月1日岑某某已支付医疗费、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给王某某。岑某某、符某某、李某某、潘某某到案,2023年9月14日公安机关对岑某某、符某某、李某某、潘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023年12月13日海南省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治疗处理意见:王某某右小指屈曲功能障碍,建议手术治疗,手术费用约捌仟至壹万元(具体费用于住院产生为准)。但后续的治疗康复所需要的费用王某某与岑某某、符某某、李某某、潘某某多次协商未果,各方产生损害赔偿纠纷。各方特向滨海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人民调解。

  经查明,当事人因损害赔偿纠纷 ,现各方本着“以人为本,公平诚信”的原则,经各方协商一致,调解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截至2023年12月28日,符某某、李某某、潘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符某某、李某某、林某、王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张某某一致同意,符某某、李某某、潘某某的法定代理人符某某、李某某、林某于2023年12月28日以银行转账方式向王某某支付治疗康复费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元)。

       二、符某某、李某某、潘某某的法定代理人符某某、李某某、林某应将上述款项汇入王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张某某指定的账户:中国某银行海口某支行。

       三、王某某收到上述款项后,王某某不得就本案事由再向符某某、李某某、潘某某提出任何赔偿要求,各方就本案各自负担的权利义务了结。

       四、本协议是各方在自愿平等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的,经确认无误,在各方签字后立即生效,供各方严格遵守执行。如一方违反约定,愿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五、各方一致同意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速裁审判庭乔馨法官,法官助理罗诣鳕、书记员王佩怡指导调解。

  各方签订书面调解协议,保障履行。至此,三宗损害赔偿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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