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执法联动,我市一居民图一己之便切割燃气管道被立案查处

安阳执法中队
创建于2023-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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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我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接瑞安公用执法联络办公室违法线索,对安阳街道某小区住户将燃气管道切割毁损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据悉瑞安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在开展该小区通气前检查时发现,某栋居民楼保压测试无法通过,显示燃气管道压力异常,工作人员在排除掉主管道原因后逐户上门检查,发现某室设备阳台连接主管的燃气管道已经被切割并重新焊接,管道密封性不合格导致压力异常,遂即刻通知瑞安公用执法联络办公室,办公室工作人员当即联系综合行政执法安阳中队介入调查,当天下午联动执法人员一起到达事发现场。

        据安阳中队执法人员介绍,该用户将该处燃气管道切割后重新焊接连接头是为了设备阳台装修改造,并打算在装修完毕后使用软管方便日常使用,然而该户在切割燃气管道的时候并未通知管道燃气经营单位便擅自让工人作业,因操作人员并非管道燃气专业人士所以焊接粗糙,管道密封性不合格。

        经燃气经营公司认定该处管道属于低压管道,已被损坏需重新更换,日前该住户已赔偿相应损失并由瑞安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修复完毕。因该处管道尚未通气所以该住户此次行为并未造成燃气泄漏事故,考虑到该住户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且及时赔偿损失修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剖析:

        近年来,全国燃气安全事故多发频发,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居民家中在装修施工过程中,应该小心避让燃气管道,否则损坏燃气设施,将给自身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伤害。本案因该楼住宅尚未通气故并未造成燃气泄漏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年关将至,各单位和个人应充分认识到保护燃气设施的重要性,过一个“平安年”。


有关法条信息: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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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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