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东方市城市运行指挥中心的工作部署,加强居民对“套袋购”的认识,提高居民的防骗意识。近年来,为了利益,“疯狂”的“套代购”人群涌入海南岛,他们不惜铤而走险利用旅客包括大学生的侥幸心理以及不劳而获的心理诱导其“代购”、“带货” 。而套代购本质上是一种走私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扰乱了海关关税秩序。广大居民一定要擦亮双眼,抵制不法利益的引诱。
有偿代购
有偿出借个人离岛免税额度,为套购团伙购买、运输离岛免税品的行为,违反海关监管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将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涉嫌刑事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充当中介
为套购团伙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将被依法作为走私共犯论处。走私行为偷逃税额十万元以上的,将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代购
作为团伙头目组织“水客”走私离岛免税品,或在走私离岛免税品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将作为主犯受到严厉的刑事处罚。
以牟利为目的,代购、套购离岛免税商品都属于走私行为,可能面临以下处罚:
1. 已经购买的免税品将被没收
没收是离岛免税“套代购”走私“主要”的行政处罚方式。将已经购买的免税品全数没收,如果免税品已经销售的,还需要追缴与该免税品等值的价款。
2. 违法所得将被没收
除免税品外,没收的范围还包括违法所得,这里的违法所得通常是指实施“套代购”走私行为所获得的“报酬”。
3. 偷逃应缴纳税款三倍以下罚款
由执法机关根据个案裁量,数额为偷逃应缴纳税款的三倍以下。
4. 三年内不得购买离岛免税品
离岛旅客实施以下行为的,海关可作出限制其三年内不得购买离岛免税品的处理决定:(1) 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购买免税品或将所购免税品在国内市场再次销售的;(2) 购买或者提取免税品时,提供虚假身份证件或旅行证件、使用不符合规定身份证件或旅行证件,或者提供虚假离岛信息的。
5. 失信联合惩戒
即列入离岛免税购物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6.通报所在单位并建议予以相应纪律处罚。
7.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海南自由贸易港免税购物失信惩戒若干规定》规定:
第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海南岛内居民消费的“零关税”进境商品等有关监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免税购物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一)构成犯罪,被处以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
(二)被处以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被处以两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三)其他违反免税购物监管规定,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应当列入免税购物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第七条 对列入免税购物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自然人,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在公示期内对其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一)不得享受免税购物政策;
(二)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其离开海南自由贸易港时作为重点查验对象;
(三)不得从事免税商品经营相关工作;
(四)取消其评优、评奖、获得荣誉称号、推荐保送升学等资格,并按照所在单位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等便利措施、不享受守信激励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