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
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人员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包括下列人员: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各类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缴费政策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每年缴纳一次,由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委托的代征单位负责征收,大中专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保缴费。缴费时间现今至12月31日,缴费次年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380元/人/年。
三、缴费方式
(一)集中征缴
各乡镇政府负责组织部署本辖区内村(社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缴工作,城乡居民缴费人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缴纳。
(二)自助缴费
对因外出务工等原因不在本地居住,不能实现集中征缴或者居民自愿独立缴费的,缴费人可选择采取以下方式缴纳:
(1)凭身份证(户口本)到农信社、邮储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原银行等金融机构营业网点缴纳;
(2)通过微信关注“河南税务”公众号:“微服务→社保费缴纳(首次实名认证)→居民医疗保险费→点击查询(代缴时点击代缴,输入姓名、身份证号)→核对缴费地信息后,点击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填写手机号、点击下一步→核对金额及缴费地后,点击确定后付款”;
(3)支付宝:“市民中心→税务→社保缴费(首次实名认证)→居民医疗保险缴费→点击查询(代缴时点击代缴,输入姓名、身份证号)→核对缴费地信息后,点击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填写手机号、点击下一步→核对金额及缴费地后,点击确定后付款”;
(4)下载“河南税务”APP:“办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输入姓名、身份证号,点击查询(代缴时点击代缴,输入姓名、河南省税务局身份证号)→核对缴费地信息后,点击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填写手机号、点击下一步→核对金额及缴费地后,点击确定后付款”。
注意:对于首次参保或参保地信息有误的,请按就近原则到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保办核实信息并进行重新登记,也可到鲁山县行政服务大厅医保窗口核实信息并进行重新登记,然后按上述方式缴费。
四、待遇保障
(一)城乡居民门诊统筹及“两病”相关政策:
(1)门诊统筹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不再向个人(家庭)账户分配资金,全面开展门诊统筹,原个人(家庭)账户余额可用于冲抵门诊或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原个人(家庭)账户余额可结存至下一年度继续使用。按规定参加我县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享受门诊统筹待遇。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2024年1月1日起门诊统筹报销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乡镇60%、县级40%,个人年度封顶累计额度为300元。住院期间不享受本政策。
(2)门诊“两病”政策:
1、保障对象。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相关定点医疗机构规范诊断确诊为“两病”,需要采取药物治疗但未达到我市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鉴定标准的患者。
2、药品范围。国家新版医保药品目录中的降血糖或降血压的药物,纳入我市“两病”门诊用药目录。
3、定点范围。实施“两病”门诊用药保障的医疗机构与我市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保持一致,原则上以乡镇卫生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室(含社区卫生服务站)为主。
(3)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保障待遇:
高血压、糖尿病合并为一个保障病种,不分设病种,共用同一个支付限额,年限额200元。政策范围内“两病”门诊药品费用,报销不设起付线,50%报销,在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两病”门诊用药政策与重特大疾病门诊保障政策、门诊慢性病政策不重复享受。患者住院期间不享受本政策。
(二)门诊重症慢性病医疗待遇。门诊重症慢性病病种有以下20种:
(1)不参加体检的重症慢性病9种:
1、恶性肿瘤(不含小细胞肺癌);2、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3、结核病;4、系统性红斑狼疮;5、冠心病(PCI术后一年内);6、重症精神病(门诊治疗);7、艾滋病;8、前列腺恶性肿瘤(术后内分泌治疗一年内);9、乳腺恶性肿瘤(术后内分泌治疗五年内)。
(2)参加体检的重症慢性病11种:
1、有药物依赖或严重并发症的糖尿病;2、肝硬化(失代偿);3、帕金森氏症;4、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重度以上);5、肺心病;6、肺间质纤维化;7、癫痫;8、急性脑血管病后遗症;9、类风湿性关节炎;10、慢性肾功能不全;11、慢性心力衰竭。
但需要注意的是,同时具备两种及以上慢性病患者,按主要诊断申报慢性病病种。
(3)门诊重症慢性病待遇
城乡居民门诊重症慢性病费用支付范围、医疗费限额:有限额的病种无起付标准,未限额的病种起付标准为600元,报销比例为65%。城乡居民门诊重症慢性病待遇自发放《重症慢性病门诊治疗手册》次月起享受12个月,患者或家属携带医保卡、慢性病手册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直接报销。住院期间不享受本政策。当年不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不缴纳医疗保险费或变更参保地的重症慢性病城乡居民,享受重症慢性病的待遇自行终止,再次参保需重新申报。
(三)城乡居民住院基本医疗待遇
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在医保目录范围内按标准报销,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报销15万元。参保居民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如下:
城乡居民住院待遇相关政策:
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参保居民起付标准减半,其他参保居民年度内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减半。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80岁以上老人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在现行政策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鼓励和引导参保居民利用中医药服务。参保居民在县级及以上中医医院住院的,其住院报销起付标准在同级医疗机构规定标准基础上降低100元。参保居民使用中医药服务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5%。中医药服务项目指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中药饮片、中成药、中药制剂和中医诊疗项目。
(四)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
参保居民一个保险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起付线为1.1万元,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1.1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按照60%的比例报销;10万元以上部分,按照70%的比例报销。年度封顶线为40万元。
(五)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病种
(2)重特大住院病种33种
五、医疗救助
(一)医疗救助适用范围:
1、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
2、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
(二)医疗救助内容:对患病且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医疗救助。
(三)医疗救助补助标准:
1、资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定额资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定额资助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80元。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资助标准,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政策规定执行。
2、(1)住院救助: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住院救助不设起付标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的住院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按2600元确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住院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按6500元确定。对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经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给予特困人员90%的救助,给予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70%的救助,给予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65%的救助
(2)门诊救助:门诊救助病种包括以下9类:
终末期肾病(门诊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方法治疗)、血友病(凝血因子治疗)、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门诊酪氨酸激酶抑制剂治疗)|型糖尿病(门诊胰岛素治疗)、耐多药肺结核(门诊抗结核药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药物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救助不设起付标准,对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以上9类病种门诊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给予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50%的救助,给予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30%的救助。
(3)救助限额:住院救助和门诊救助共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3万元,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万元。(4)倾斜救助: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救助金额达到年度最高救助限额,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超过1.3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60%的倾斜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1万元。
(四)办理程序已认定为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的,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行先看病,后付费,依托医院收费窗口,一站式完成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患者出院时只需结清应自负费用;异地就医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到县级行政服务大厅办理,通过有关部门设立的联审联批窗口享受一站式结算服务。
新农合筹资工作已接近尾声,没交费的抓紧时间缴费参合。
让自己健康是一种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