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仓山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仓山区城门镇樟岚村胪岐的一砂场进行调查,发现该砂场周边未建有围挡,场地地面未硬化。退方砂露天堆放,砂堆小部份区域覆盖有绿色纱网,大部份区域未覆盖,执法人员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该砂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及《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福州市仓山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2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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