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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湖区市场监管局重点市场所“消费投诉解民忧 邮寄锦旗表感谢”

创建于2023-12-25 阅读3202

“衷心感谢你们帮我解决了这次消费纠纷,我人在外地,所以为你们寄来锦旗一面,略表谢意。”近日,莲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点食品监督管理所收到了一份“特殊”的快递——消费者吴娟娟定制了一面绣着“公正廉明保权益 热情贴心为人民”的锦旗邮寄到重点食品市场监管所,以表达对执法人员为消费者高效维权解难事、排忧解难办实事的感激之情。

2023年12月14日,消费者吴娟娟通过12315平台(工单编号:“21610100002023121403044710”)来电反映:在该商家陕西裕程臻品商贸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区白家口方欣海珍馆D1-08\DI-30\DI-31)有两张提货卡,消费者一直未使用,近期去使用提货时,被告知已经过期无法使用,但是商家一直未提醒,消费者要求维权投诉,诉求:正常使用提货。

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王莹、郝旭光立即对被投诉单位进行检查,对投诉情况进行详细核实,执法人员王莹主动联系(12月15日11:01分、12月18日9:35分、12月18日4:50分三次)投诉人核实详细投诉情况,得知:两张提货卡面值总额:4576元,2016年11月15日到期,未提货,已过期7年。

紧接着,监管干部王莹多次与商家沟通,商家表示提货卡过期时间太久了,拒绝给投诉者提货,拒绝调解,态度强硬,让投诉者走法律程序并多次挂断监管干部电话。

不能激化矛盾,把事情推向社会。“群众的事,就是自己的事”为了社会安定,减轻各级部门压力和资源浪费,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再使矛盾升级和扩大,监管干部没有灰心,想尽一切办法为群众调解到最满意结果。

考虑到不耽误商家营业时间,监管干部王莹一次又一次到商家店里,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相关内容,商家出售的提货券是预付式消费的一种,国家对于预付式消费卡的发卡以及管理有明确规定:记名消费卡不能设有效期限,而无记名消费卡的有限期则不能低于3年。这也就意味着,商家自行标上的一年有效期可视作完全无效,所谓的“过期作废”显然也是不合理的。

另外,即使是超出法律规定的年限,这预付式消费卡也不能作废,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消费卡里钱的所有权属于消费者,但由于消费者未在有效期限内使用,属于违约行为,需要承担20%的违约费用。提货券相当于消费者与商家之间达成的简易购买合同,消费者在约定时限内未提货会丧失自己的提货权,但这并不意味着财产权也一并丧失。同时,由于提货期限为商家单方制定,从一定程度上属于减轻了商家的责任,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对消费者不公平。因此,鉴于提货期过期且商家已无商品可提供,商家应为消费者兑换等价值的其他商品或向消费者进行退款。消费者承担20%的违约费用。

“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在监管人员王莹反复精心、耐心调解下,双方达成了一致,在监管干部和市场办公室工作人员见证下:商家愿意在2024年1月10日至2月5日这个期限内,为消费者提供一款3988元的海鲜大礼包进行兑换完4576元提货券。同时,商家也诚恳的把海鲜大礼包明细和种类发给消费者,事情得到圆满解决。此外,重点市场所工作人员王莹也对该商户进行教育指导,督促其加强自查,在经营过程中要履行《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相关义务,不得损害消费者权益,妥善解决消费纠纷。

2023年12月18日4时27分该投诉人短信回复(短信回复内容:非常感谢12315的调解,调解的女同志工作认真负责,一次次电话,方方面面沟通,让历史遗留问题圆满解决,非常了不起。)22日寄来锦旗和感谢信。

这份“特殊”的快递,不仅是对重点市场所监管执法人员的赞扬,更是一份激励和一份责任。在今后的工作中,重点市场所将一如既往秉持执法为民、服务人民的理念,进一步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不断优化营商环境,真正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为消费者和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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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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