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是个啥?如何申领?收藏这份总结

用户19253171
创建于2023-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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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看到有小伙伴咨询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的事儿,不知道自己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应该向哪些部门咨询、申请需要准备什么材料、具体如何申请等。于是笔者把政策重点内容节选出来,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由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该意见从强化基本生活保障、加强医疗康复保障、完善教育资助救助、督促落实监护责任、优化关爱服务机制等五方面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合法权益。


一、符合条件的残疾家庭保障对象:


(1)父母双方均属于重残的儿童。



(2)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属于重残的儿童。



注:

(1)重残指代所有类别一级二级残疾与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


(2)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3)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二、认定流程


    整个认定流程分为申请、查验、确定、终止等四个环节进行审核。


(一) 申请


    (符合条件的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可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儿童,也可由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查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死亡、失踪等情况进行查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


    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为保护儿童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


(三)确认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


    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终止


    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应当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


    简单概括来说,就是先由符合条件的儿童监护人或近亲属填写指定表格,提供相应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需要时可向村、居民委员会寻求帮助。


    接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者的实际情况进行查验,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做出查验结论,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名单和材料一起报送县级民政部门。


    最后,经县级民政部门确认审批后,申请者就能从确认的次月开始享受该福利啦。


    以上用词参考文件原文,如有特别情况咨询乡镇或县民政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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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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