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樟木头镇素有“小香港”之称,多年前,曾有几十万香港人来樟木头购房置业、休闲度假,但问“持香港身份证件的香港人是不是东莞农村村民?”正常常识者会否认。但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3)粤1971行初1261号)回答是“持香港身份证件的香港人是农村村民”。为什么东莞人民法院某法官的认知与普通民众的认知截然相反?
原由是这样,东莞观音山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向东莞自然资源局书面举报两起别墅违建事实,请求对违建别墅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在举报材料中明确写明持有香港居民身份证件的香港人潘宝燕、余兴分别在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内非法建有两幢大别墅。别墅占有土地的所有权属于樟木头镇石新村所有,是潘、余非法购得。然而,二人通过隐瞒非法买卖农村集体土地的事实,编造相关材料,在东莞市国土局办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在东莞市樟木头镇城镇建设规划办公室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潘宝燕一家5口办理了5本建设用地使用证,余兴夫妻俩人办理了2本建设用地使用证,违反了农村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
两别墅占用的是林地,原本规划就不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根据我国《林业法》等有关法律,在没有取得林业部门同意的情况下,两别墅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是违法取得。
而且,两别墅还存在用地少批多占、建筑面积少批多建等违法问题。其中潘宝燕及四个子女被批准的住宅用地面积合计600平方米。经专业机构勘测,实际用地面积近2000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1000米。规划许可是一幢4层,建筑面积800平方米;而实际建筑是6层,建筑面积3000多平方米。余兴名下被东莞市自然资源局批准的住宅宗地面积为140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为42.8平方米,建筑总面积为128.5平方米;其老婆罗美兰被批准的住宅宗地面积为140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为103.9平方米,建筑总面积为311.8平方米。经专业机构勘测,实际上夫妻俩人的别墅合计占地面积近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含地下室共层超过1000平方米。
作为利益相关方的观音山森林公园向东莞自然资源局进行举报,得到的结果是“建议向樟木头镇人民政府反映”。
观音山森林公园只得将自然资源局告上法庭,请求判决东莞自然资源局依法履行职责,对举报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提交了相关证据。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某法官没有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适用《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执法权的公告》第一条规定:“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该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影响较大的案件除外。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裁定驳回东莞市观音山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从形式逻辑来看,香港人与农村村民没有从属关系,更谈不上同一关系。农村村民的外延也不包含着香港人的全部外延,并且香港人的外延也不是农村村民外延的一部分,即农村村民与香港人从形式逻辑上来讲不具有真包含关系。违建别墅的主人身份是“持香港身份证件的香港人”,那么东莞法院适用《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执法权的公告》,属于逻辑错误。
其次,从形式正义来看,行政裁定主要用于解决程序问题,以驳回起诉、准许或不准许撤诉以及其他由裁定解决的事项。但东莞法院适用《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执法权的公告》,不符合形式正义,“农村村民”不能涵盖“香港人”,违背法律明示其一即排除其他规则。
明示其一即排除其他规则,是指如果立法者在描述某一条款时,只列明了特定的条款项目,并未使用一般性或更广义的术语,那么立法者的意图就是排除了其他未明确列明的项目。
这种现象在法律条文中很常见。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条规定“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该条就只列明了五种主刑,除此之外没有其他主刑,即便劳动教养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属性,也不是主刑的一种。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5条第2款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在该条中明确列明属于近亲属的人,且并未使用具有更广包含意义的词语,姑妈、姨妈也并未在列,因此姑妈、姨妈不属于近亲属。
再看法官行政裁定适用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执法权的公告》,明示的是“农村村民”,根据明示其一即排除其他规则,就排除了城镇居民、香港人、澳门人、英国人、美国人等适用这一公告的可能性。
从实质正义来看,原告提交的证据中两幢别墅矗立在4A级国家森林公园内,明显属于违章建筑,法官裁定驳回原告,明显违背了普通民众的日常生活经验,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并保有其所有权的用益物权,其突出的法律特征是“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具有身份性”。从权利主体方面来看,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具有身份性,至少在宅基地使用权设立时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排斥其他人,具有浓厚的身份色彩。本案中,别墅的主人是“持香港身份证件的香港人”,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即不具有樟木头镇石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因此其宅基地使用权属于非法买卖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62条第1款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可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务实运作上是以户为单位设立,按一户取得一处宅基地的原则配置,且面积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本案中,潘宝燕一家5口办理了5本建设用地使用证,余兴夫妻俩人办理了2本建设用地使用证。根据《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批准宅基地的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执行: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不得超过八十平方米,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平方米,山区每户不得超过一百五十平方米。农村村民应当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明显违反了条例一户一宅及面积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18条的规定“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实际操作上,是户主以其名义撰写申请书。申请人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对宅基地使用权申请予以审查,看其是否符合准予宅基地使用权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东莞市国土局和樟木头镇城镇建设规划办公室在申请人不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明显不具有宅基地使用权资格的前提下,依然为潘、余等人办理了7本《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明目张胆的在证件上写明“权利人:余兴;身份证号:XXX(香港)”、“权利人:罗美兰;身份证号XXX(香港)”等,公然挑衅法律尊严。
持香港身份证件的香港人为农村村民,类推适用《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执法权的公告》,明显有滥用行政裁定权的嫌疑,属于景区二十年维权中遇到的又一奇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