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解读——浑江区第五幼儿园

木南
创建于2023-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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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务教育是国民教育的基础与重中之重。2021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旨在解决中小学生义务教育阶段负担重,与校外培训发展短视化与功利化的突出问题。

        “双减”政策实施以来,校内减负取得了可观的成效,但以各种名义变相开展校外培训的乱象仍有发生。近日,教育部印发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规范与处罚校外违法培训机构提供了法律依据,为持续推进“双减”政策提供了保障。

        《办法》设有总则、实施机关、管辖和适用、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处罚程序和执行、执法监督、附则六章,共四十四条,将于2023年10月15日起实施。本文将结合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负责人就《办法》的有关问题答记者问,对《办法》的重点条文展开梳理与解读。

《办法》的主要内容

  1.处罚对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违法开展校外培训,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2.处罚原则

        实施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诚实守信、权责统一为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在总则部分对校外培训的行政处罚原则进行规定,弥补了以往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程序性不足的缺陷。

        3.处罚种类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1. 警告、通报批评;

        2.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 责令停止招收学员;

        4. 责令停止举办;

        5. 吊销许可证件;

        6. 限制从业;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对于校外违法培训机构的从业人员而言,受到行政处罚会对其信用记录和个人声誉产生负面影响;对校外非法培训机构本身而言,责令停止举办与吊销许可证会使其办学活动陷入停滞,以上处罚措施大大增加了相关主体的违法成本。

        关于违法所得,《办法》的第四十二条确立了违法所得的认定标准:违法所得是指违法开展校外培训所收取的全部款项,依法已经予以退还的预收费未消课款项,可以扣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实施机关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按照行政处罚权限实施。

        关于实施机关的规定,有利于各部门之间协同工作,形成执法合力。尤其是引入街道办事处作为实施处罚的主体,有利于管理与打击校外违法培训隐蔽性强、形式异化的新情况。

        5.管辖

       《办法》对线上培训与线下培训的管辖部门分别做出了规定,并且进一步对线上培训做了“经审批”和“未经审批”两种形式的分类。

        1. 线下培训管辖:对线下校外培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管辖。

        2. 线上培训管辖:

     (1)对经审批的线上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机构审批机关管辖;

     (2)对未经审批进行线上校外培训活动的行政处罚,由违法主体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管辖。

        6.违法行为

         1. 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

       《办法》第十八条对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情形进行了明确细致的规定:

      (1)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

      (2)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组织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的;

      (3)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竞赛、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研学、冬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

      (4)其他未经审批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

       《办法》详细列举校外隐形、变异培训的情形以及兜底条款,几乎涵盖了所有有偿培训的类型,相关违法主体不可心存侥幸心理继续以任何形式开展校外违法培训。

         2. 超出办学许可范围。

      (1)线下培训机构开展线上校外培训的,但是以现代信息技术辅助开展培训活动的除外;

      (2)线上培训机构开展线下校外培训的;

      (3)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的;

      (4)学科类培训机构开展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

      (5)其他超出办学许可范围开展培训活动的。

        不仅非法开展校外培训的个人与机构有可能会承担行政处罚,合法设立的校外培训机构也需要注意自身的办学许可范围,不可越界,否则同样会承担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会被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


  7.责任主体

        除了面向社会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违法开展校外培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外,以下主体也有可能承担行政责任:

        1.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违法校外培训活动的情况存在,仍为其开展校外培训提供场所的;

        2. 网络平台运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用户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违法开展线上校外培训,仍为其提供服务的。    

       《办法》的第十九条扩大了责任主体,不仅为开展校外违法培训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会承担行政责任,为校外违法培训提供场所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为校外违法培训提供服务的网络平台运营商亦是如此。

  8.处罚程序

        《办法》首次明确了校外违法培训处罚的立案标准,同时符合:有明确的违法当事人、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法事实、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属于本部门管辖、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五项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

        《办法》也规定了告知与听证程序。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面对特定的行政处罚决定,还享有听证的权利。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法制审核的机构应当组织听证程序。听证结束后,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法作出决定。

        此外,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责令改正成为处罚前的必要环节,总体而言《办法》的处罚风格并不严苛,给予了违法主体改正的机会,如果相关主体能及时改正并积极消除危害后果,可以依法从轻、减轻甚至免予处罚。

        9.执法监督

        《办法》确立了执法监督制度、挂牌督办和依法公开制度、违法案件统计报告制度与责任追究机制,有利于加强对执法机关的监督,督促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编辑:王楠

审核:曹玉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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