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助执行工作应建立登记制度
负责协助执行的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填写有关登记簿,或由业务系统处理时
自动记载电子登记薄。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协助日期、有权机关名称、
执法人员姓名及证件种类和号码、法律文书的名称和文号、协助执行事项
具体内容、协助办理结果等。
(二)协助执行过程中应当严格为客户保密
严禁非有权机关执法人员和我行非授权人员接触客户信息,严禁有权机关
执法人员接触非协助执行法律文书载明的客户信息。
各级行及营业机构接到有权机关协助执行法律手续后,应当严格保密,严
禁向被查询、冻结、续冻、扣划的单位、个人或第三方通风报信,帮助
匿或者转移存款及其他金融资产;严禁向行内其他无关人员泄露有权机
协助执行要求信息。
行要
在协助有权机关办理完毕冻结、续冻、扣划手续后,各级行及营业机构
以根据有关单位或个人客户的要求或业务管理需要,告知或通知客户协
执行有关情况。
有关单位或个人客户向我行提出异议的,应告知其与有权机关联系咨询。
对于协助有权机关办理的查询事项,严禁向被查询单位或个人以及任何
三方告知或通知。
(三)不同有权机关或同一有权机关因不同案件对同一单位或个人的同一
笔存款或其他金融资产采取冻结或扣划措施时,应当按照送达相关法律文
书的先后顺序协助办理。
两个以上有权机关对协助查询、冻结、续冻、解冻、扣划的具体措施有争
议的,应按照争议机关协商一致后达成的书面意见或争议机关共同上级机
关的书面意见协助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