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门诊统筹政策
山西稳步提高全省参保居民门诊统筹保障水平,2024年起,将居民门诊统筹年度支付限额从250元提高至300元,取消50元/次/天的单次限额。
将待遇享受定点机构范围扩大至各级医疗机构,按照分级诊疗原则,各级别医疗机构执行差别化的支付比例:在统筹区内二类、三类收费价格及以下收费类别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55%、60%;在统筹区内一类收费价格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80元/次,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45%。
积极支持家庭医生签约,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
参保居民在签约的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统筹支付比例可适当提高,引导居民在基层就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