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制拒收现金违法行为,净化人民币流通环境

抵制拒收现金违法行为
创建于2023-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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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0]第18号指出: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现金是我国境内最基础的支付手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各类主体均应尊重公众支付方式的选择权,在确保现金收付渠道畅通的前提下,可为公众提供合法安全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不得采取歧视性或非便利性措施排斥现金支付,造成“数字鸿沟”。

中关村分行营业部的同事们,走出厅堂,走进商户,积极进行了关于抵制拒收现金违法行为的金融知识科普,受到了广大商铺的积极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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