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政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

和政县人民医院
编辑于2023-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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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病种可以享受门诊报销政策

1类(7种):尿毒症透析治疗(慢性肾衰竭腹膜透析、血液透析及非透析阶段)、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肾损害、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

2类(13种):苯丙酮尿症(18岁及以下儿童)、精神分裂症、抑郁症、躁狂症、慢性肾炎并发肾功能不全、肝硬化(失代偿期)、脑瘫、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心脏瓣膜置换抗凝治疗、急性心肌梗塞介入治疗术后、强直性脊柱炎、重症肌无力、股骨头坏死;

3类(18种):高血压病(Ⅱ级及以上)、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活动性肝炎(含乙、丙型肝炎的抗干扰素治疗)、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糖尿病伴并发症、椎间盘突出、慢性盆腔炎及附件炎、耐药性结核病、癫痫、甲亢、克山病、大骨节病、布鲁氏菌病、支气管哮喘、血小板减少性紫癜、重症帕金森氏病、老年痴呆症;

4类(7种):黑热病、克汀病、包虫病、氟骨症、​砷中毒、疟疾、普通肺结核。​

新生儿参保登记

1、当年出生的新生儿,监护人应自出生之日起 90天(含)内按规定为该新生儿办理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并缴纳相关费用,参保缴费后,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至当年12月 31 日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10 月1日至 12月31日出生的新生儿,因户籍等问题当年未能参保缴费,监护人可在新生儿出生之日起90天(含)内为该新生儿办理次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并缴纳相关费用,并自出生之日起至次年12月31日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监护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为新生儿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并缴纳相关费用的,不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医保电子凭证

一、医保电子凭证的主要功能

医保电子凭证具有身份凭证、信息记录、自助查询、医保结算、办理医保业务等功能。适用于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人工窗口、自助缴费机、医保业务综合服务终端,办理挂号、就诊、支付、取药、取报告、门诊结算、住院结算、药店结算等医保业务,具备方便快捷、应用丰富、全国通用、安全可靠的特点。

二、激活渠道及方式

参保人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或者通过微信、支付宝等经由国家医保局认证授权的第三方渠道激活使用。常用激活方式如下:

(一)国家医保服务平台 APP 激活:下载国家医保服务平台 APP,活自己的电子医保卡。老人和小孩的电子医保卡,可在 APP 最右边“ 我的”里面添加家庭成员,为家庭人员激活医保电子凭证。

(二)微信小程序激活:打开微信首页搜索“医保电子凭证’→点击“我的医保凭证”→进入人脸识别→设置医保电子凭证密码→激活医保电子凭证成功。

(三)支付宝小程序激活:打开支付宝首页搜索“医保电子凭证 ”→点击“市民中心 · 医保”→进入人脸识别→设置医保电子凭证密码→激活医保电子凭证成功。

三、相关提示

激活电子医保卡时,输入支付密码(为微信或支付宝的付款密码)只是对身份进行验证,无需担心安全问题。请广大参保人员及时激活您和家人的电子医保卡。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一、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起付线

1.州内住院待遇标准:州内一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90%,起付线150元;州内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80%,起付线为400元;州内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70%,起付线为700元。

2.省内住院待遇标准:省内一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 90%,起付线为150元;省内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80%,起付线为400元;省内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70%,起付线为1000元。

3.跨省住院待遇标准:跨省就医住院报销起付线为2000元,一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 90%、二级 80%、三级 70%。

二、降低“乙类目录”个人自付比例:使用“乙类目录”发生的费用,个人自付比例为10%。

三、提高年度支付限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支付限额从6万元调整为8万元。

其他情形

以下情形不列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1、零售药店购药和门诊(不含门诊慢性特殊疾1声)

2、应当由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和第三方认担的医疗费用;

3、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和组织源;

4、超过省、市(州)价格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

5、新型昂贵的非必须的特殊检查、昂贵的新特药品及进口药品费用,如PET-CT,各类胶霍镜;

6、检查,靶向治疗药物等;

7、美容、健美项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非疾病治疗项目;

8、突发性疾病流行和自然灾害等因素所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人的抢救;

9、其他按国家和省级规定需要自理的费用。

起付标准

普通人员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为5000元;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返贫致贫人口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2500元。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按自然年度累计计算,年度累计扣减一次,单次或累计达到起付线标准,当年再次发生大病保险政策范围内费用的,不再扣减起付线标准。

保障范围

1、全省参保的城乡居民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慢性特殊疾病治疗费用,按现行基本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达到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的部分按大病保险报销比例予以补偿。

2、住院和门诊慢性特殊疾病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报销后,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报销金额上不封顶。因无第三方责任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报销2万元。

3、达到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包括基本医保起付标准和未按规定办理异地备案、转诊手续的参保患者基本医保报销降低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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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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