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书
申请执行人:谢道德,男,身份证号:35042319660726551X,居住地址:福建省清流县长校镇留坑村92号,联系电话:13062108365。
被执行人:王友昌,男,身份证号:350121196902224017,居住地址:福建省清流县长校镇校溪11号,联系电话不明。
申请执行依据:
已生效的《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2023)闽0423民初566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事项:
1、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代偿款54,233.58元;
2、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代偿款利息 元,详见《谢道德代为王友昌偿还银行贷款资金利息测算表》;
3、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交纳法院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共计人民币1,871.6元;
4、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全部执行费用。
申请执行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担保款追偿一案,经清流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于2023年7月31日作出(2023)闽0423民初566号民事判决,判令被执行人王友昌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代偿款54,233.58元;判令被执行人王友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自2019年10月17日起至2023年4月3日止的32笔代偿款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 元;判令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1,871.6元。被执行人王友昌在本判决书生效后至今仍未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以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清流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谢道德
二○二三年十二月三日
附:1、《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2023)闽0423民初566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 1份;
2、谢道德代为王友昌偿还银行贷款资金利息测算表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