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伍氏宗亲会所房屋产权
协议书
清流伍氏宗亲理事会(下称甲方)
清流伍氏宗亲伍琴圣(下称乙方)
清流伍氏现有 多人,分布在 个乡镇,为了便于宗亲联系与交流、传播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正能量,在清流城区设立伍氏宗亲会所(馆),是全体宗亲多年的迫切愿望。今因甲方组织发动宗亲捐款,筹集到了一笔购房资金,通过法院拍卖平台竞价,以 万 仟 佰元价格购买到坐落在清流城关雁塔小区 号楼 层 号店面一间(两层共计 平方米)。现因伍氏宗亲理事会作为民间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房屋产权手续无法直接过户登记到本理事会名下,为此,甲方全体成员一致主张并决定本房屋以乙方个人的名义办理房产证,将房屋产权寄托在乙方名下。为免日后纷争,特立本协议。
一、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本房屋系由伍氏宗亲捐款购买,乙方作为清流伍氏宗亲理事会现任会长,房产证以其个人名义办理既是权宜之计,也是众望所归,更是众宗亲对乙方的完全信任。本房屋现以乙方个人名义办理的房产证(房产证号 ),但房屋所有权永远属于甲方(即清流伍氏宗亲),不属于乙方个人财产,乙方本人及其后代在任何时候均不得以拥有房产证为由提出房屋产权的主张和诉求。
二、由于本房产证标注的房屋所有人是乙方伍琴圣,为免年长日久后恐因人身变化或协议文书丢失等产生疑义,乙方自行提出将本房屋的房产证交由当下在任的清流伍氏宗亲理事会秘书长保管,乙方不保存本房屋房产证。
三、本房屋作为清流伍氏宗亲议事和活动场所,由在任的理事会成员负责管理,任何人不得在屋内堆放物品,不得私自占用,不得将房产证或房屋用作担保抵押。
四、将来如果因社会发展变化,清流伍氏宗亲会万一不能维持存在,本房屋可以经理事会全体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处置,收入的资金按现在的捐款比例分配。
五、本协议一式 份,甲方保存 份 ,理事会由秘书长保存一份,理事会副会长每人保存一份;乙方保存一份。(甲方保存的协议在秘书长人员变更时必须移交到下一任人员手中)。
甲方(理事会成员)签名:
乙方签名:
立协议时间:二0二0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