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籍管理办法..................
重庆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收费、退费管理办法....................................
重庆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成人高等教育人才培养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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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论文(教学案例)工作的若干规定....................................
重庆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办理及领取......................................................
重庆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
函授教育学籍管理实施办法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培养社会主义建设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使成人学生能够根据自身条件,采取灵活的方式完成工作和学习的双重任务,达到培养人才的目的,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和现有的管理制度,特对校内、外专科函授学生的学籍管理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新生必须持我校填发的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到指定的办学点办理入学手续。经复查合格,办理注册手续后,方可取得学籍。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采用书面形式和附有关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以及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年开学前一个月提出入学申请,不按时申请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按入学年份和专业编班,建立学籍档案。填写学籍卡时一定要按表上要求用钢笔认真填写,贴上照片,在规定时间内交成教院教务办公室。系部、教学点保留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函授生考试成绩总表。
第四条,旧生报到持学生证和交费收据在规定的时间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校内函授生报到地点设在各院系办公室,由院各系到成教院教务办公室集体注册。校外学员报到地点设在各教学点,注册方法同校内学员一样,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学籍。
二、考勤与纪律
第五条,学员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办学点统一组织安排的一切教学活动。学员参加集中面授、辅导、实验、实习、测验作业、复习考试以及平时作业等,都要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及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学员出勤情况,由辅导教师或班主任负责检查登记,并于每学期末将考勤表交成人教育学院存查。对旷课学员,根据旷课时间(迟到或早退三次作旷课一节计算,误课六学时作旷课一天计算)多少,情节轻重及其检查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并通知其任职单位。
第六条,函授学员连续两学期面授未参加者,作退学处理。
第七条,学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与纪律,违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三、课程考核及成绩记载
第八条,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籍档案。
1、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采用百分制记分。
2、课程门数的计算按以下规定办理。
①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每个学期都进行考试或考查的,分学期分别记载。
②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实验课程、设计课程需单独进行考核的,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3、课程成绩的评定
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和考核卷面成绩两部分组成,平时成绩占40%(平时作业或测验占20%,面授考勤占20%),卷面成绩占60%,其中20%的考勤分按原规定实行扣分制度,扣完为止。各系部、各教学班应严格按照两项成绩进行总评。
4、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应参加补考。补考成绩以实际得分计入补考栏。
5、考核违记作弊的学生,成绩按“作弊0分”字样记入学籍档案,不能参加正常补考。如认错态度端正,表现好,可在毕业前申请补考一次。毕业前一次性补考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组织。
第九条,函授学生按时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各门课程的全部教学环节(如面授、作业、实验等)方可参加考试。
1、函授学生一学期缺课超过所修课总教学时数的三个之一以上,或完成作业(含实验报告、定时作业)达不到三分之二,且在该课程考核前又不能将所欠作业补齐者,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该门课程的学期成绩按“0分”字样记入学籍档案,学生必须申请重修。
2、学员需凭身份证和学员证参加考核。
第十条,函授学生因公、因病确实无法参加课程结业考核者必须办理缓考手续(凡缓考学生自动失去一次考试机会)。缓考手续由各院系、各办学点教务管理人员办理,经主管成人教育的负责人批准后,报成教院教务办公室备案。
1、因病缓考的学员必须持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证明和病历原件,因公缓考的学员必须持工作单位证明的原件于考试前办理缓考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缓考。
2、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缓考成绩按正常考试成绩记入学籍档案。
3、补考课程不得再申请缓考。
4、无故缺考学生其课程成绩按“0分”记入学籍档案。
四、免考
第十一条,对教学计划中规定的理论课程,学生如果持有普通高校学历教育考试和国家自学考试同层次、同专业、同课程单科成绩合格证明,本人可向继续教育学院培训科提出书面免试申请,经培训科核实院长批准后,相应课程可以免试,免试手续于每学期报到注册时办理。
第十二条,政治理论课,实践性较强的理论课及实践性环节,一律不得申请免修、免考。
五、转学、转专业
第十三条,学生应按录取的专业坚持学习,一般不得转学、转专业,但因某些特殊原因确需转学、转专业者,在不改变专科层次和科类的前提下,可以提出转学、转专业申请。
第十四条,凡申请转学、转专业的学员于报到注册时持有关的证明材料和本人书面申请,交成教院审查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办理转学、转专业手续。
六、休学、复学、退学
第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申请休学。
1、因病经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明,需终止学习进行治疗者。
2、因其它原因暂无法坚持学习者。
第十六条,确需休学的学生须持有关证明向教务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成教院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发给休学证。休学期限一年,休学期满的学生于报到注册时持有关证明到成教院教务办公室办理复学手续。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县以上公立医院证明恢复健康的诊断书。学生复学后,编入相应专业适当班级学习。
第十七条,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劝其退学。
1、休学期满,不按时办理复学手续或续休学手续者;
2、经医生确诊,不能坚持学习者;
3、累计有四门(含四门)以上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者;
4、所在单位要求退学者。
第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勒令退学。
1、凡受刑事处分者;
2、思想品德不好,多次违反校规校纪,经教育不改者;
3、找人代考一次或考试作弊二次者。
第二十条,自动退学者的退费问题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一条,学生毕、结业或肄业时须作全面鉴定,并将《成人高等学校毕(结、肄)业生登记表》,《毕(结、肄)业生成绩登记表》归入学生档案,送学生所在市(区)县人事科(股)或学员单位人事部门归档。
第二十二条,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经考核合格和思想品德考核合格者,准予毕业,我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学生修业期满,仍有课程不及格者,学院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可返校参加补考。经补考全部合格者,到我院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以换发毕业证书日期为准。
第二十四条,学生因各种原因中途退学,学习不足一学年者,发给退学证明,学习满一学年及以上者,且至少有六门以上课程成绩合格,发给肄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因违反校规或触犯刑律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出具学业证明,无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明。
重庆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成人高等教育
学生收费、退费管理办法
收费标准
按照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收费
退费标准
1、自动要求退学的学员,退费按面授次数(一年两次)或学期如实结算。
2、休学期满,不按时办理复学手续或续休学手续者、累计有四门(含四门)以上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者、违反校规校纪屡经教育不改者,均作为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处理。被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者一律不予退费。
3、学员放弃注册,要求退学,须提交学籍异动申请审批表、放弃注册的情况说明。
重庆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成人高等教育
人才培养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