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人民币法定货币地位,践行金融工作政治性、人民性,根据上级银行统一部署,交通银行通化分行在通化市全辖多领域、多场景开展“维护现金公正,践行现金为民”拒收人民币现金相关法律知识宣传工作,通过外出宣传、发放宣传手册等一系列举措,巩固拒绝拒收人民币现金行为,引导经营主体尊重公众现金支付选择权,优化现金使用环境,提升公众使用现金的获得感、幸福感。
一、为什么要整治拒收现金行为?
近年来,非现金支付方式的广泛应用给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积极、深远的影响。但是,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地域差异大、城乡发展不平衡,消费者支付需求多种多样,现金支付习惯和偏好仍然广泛存在。近年来,流通领域人民币现金使用出现了一些新问题,群众反映强烈。如一些消费者在旅游景区、餐饮、零售等行业商户消费时被拒收人民币现金,既损害了人民币的法定地位,也损害了消费者对支付方式的选择权。为此,人民银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出台整治拒收现金公告,进一步规范社会经济主体对支付方式的选择和应用。出台公告有利于打造安全、高效、和谐的人民币流通环境。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人民币现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0〕第18号指出: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现金是我国境内最基础的支付手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各类主体均应尊重公众支付方式的选择权,在确保现金收付渠道畅通的前提下,可为公众提供合法安全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不得采取歧视性或非便利性措施排斥现金支付,造成“数字鸿沟”。
《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45号)要求保留传统金融服务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拒收人民币现金。
三、面对拒收现金违法行为应如何维权
公众享有自主选择支付方式的权利,在北京地区因现金支付受到排斥或歧视的,应保留证据,并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反映,依法维权。拨打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热线“123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