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对金融机构的影响及应对策略专题研修班
(1月13日-14日 中国&北京)
【课程背景】
民法典是我国第一部法典,自2021年1月1日实施以来已经3年时间,民法典合同编对我国的合同法律制度进行了全面系 统的修改和完善,其中有很多创新的规定。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内容,是很多金融机构普遍关心的问题。
千呼万唤始出来!为正确理解和适用民法典合同编,最高院根据民法典实施3年以来的最新情况,在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合同编通则解释》”),《合同编通则解释》已经于23年12月5日生效实施。《合同编通则解释》对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在法律适用中的大量重大、疑难、模糊、有争议问题进行了回应,对原有规定进行了细化和厘清,并就部分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可以预见,其实施后相当长的时间内,都将会对我国合同纠纷司法审判实践产生重大影响。
以下这些问题你清楚吗?
问题1:罚息能不能计收复利?
问题2:银行采取招标方式订立合同,合同何时成立?
问题3:最高额担保合同中约定“本金余额最高限额”,能否获得法院的支持?
问题4:在按揭贷款业务中,开发商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现预告登记已经取得优先权但尚未办理正式抵押登记,开发商的阶段性保证责任能否免除?
问题5:综合授信合同、最高额借款合同是主合同吗?条款如何设计?
问题6: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仅以采取了设置勾选、弹窗等方式为由主张其已经履行提示义务或者说明义务的,法院是否支持?
问题7:有效打击债务人逃废债的利器——代位权和撤销权;
问题8:担保人单独为个别或部分债券认购人提供的担保是否有效?
问题9:抵押人将已经对外出售的房屋抵押给银行,法律效力如何?
问题10:担保财产的受让人、用益物权人、合法占有人代为清偿债务,能否取得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
合同无小事,金融机构在经营的过程中离不开合同,合同法律风险是金融机构经营过程中面临的最大的法律风险,《合同编通则解释》的实施,势必会对金融机构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的影响。本课程是为金融机构量身订制,在本课程中,主讲老师将会围绕金融机构的业务,针对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出现的与合同有关的疑难、复杂、重大问题,结合《合同编通则解释》的最新规定,拆分为六部分19个专题80多个实务问题进行详细讲解,本课程将会帮助金融机构业务人员准确把握最新立法精神,了解合同订立、履行、保全、变更与转让、终止等过程中的常见法律问题,显著提高金融机构业务人员处理各类合同实务问题的能力和技巧,欢迎报名参加。
【授课对象】
适合商业银行、担保公司、金投集团、小贷公司、典当行等金融机构的业务人员,既包括基层客户经理,也包括中层、高层管理人员。
【课程收获】
1、了解《合同编通则解释》的最新规定,树立合同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2、了解合同合同订立、履行、保全、变更与转让、终止等过程中的常见法律问题;
3、提高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理各类合同实务问题的能力和技巧。
【开班时间、地点】
时间:2024年1月13日-14日,
培训共计:2天
其中1月12 日 全天报到
培训地点:北京
【课程大纲】
模块一、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对金融机构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一、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的观念与规则革新
二、合同的订立与合同的效力
(一)格式条款对金融机构的影响及应对
(二)报批义务条款对金融机构的影响及应对
(三)名实不符的金融合同及其效力
(四)强制性规定对金融机构的影响及应对
(五)越权代表的合同效力及责任承担
三、合同的履行
(一)以物抵债协议规则对金融机构的影响和应对
(二)情势变更规则对金融机构的影响和应对
四、合同的保全
(一)代位权新规对金融机构的影响和应对
(二)撤销权新规对金融机构的影响及应对
五、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一)债权转让规则对金融机构的影响及应对
(二)债务加入规则对金融机构的影响及应对
六、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与违约责任
(一)抵销规则对金融机构的影响与应对
(二)违约金规则对金融机构的影响及应对
(三)定金新规对金融机构的影响及应对
模块二、金融业务视角下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详解
专题1:合同解释的一般规则
实务问题1:金融机构未明示借款利率的法律后果?
实务问题2:金融机构能否对罚息计收复利?
实务问题3:股东出具股东承诺书,根据承诺书的内容,能否判定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实务问题4:在按揭贷款业务中,开发商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现预告登记已经取得优先权但尚未办理正式抵押登记,开发商的阶段性保证责任能否免除?
专题2:预约合同相关法律问题
实务问题5:综合授信合同、最高额借款合同、循环借款合同的性质认定,属于预
约合同吗?
实务问题6:综合授信合同、最高额借款合同、循环借款合同核心条款解读?
高院典型案例:协议书是本约合同还是预约合同?
专题3:格式条款相关法律问题
实务问题8:争议解决方式条款是否属于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条款?
实务问题9:混合担保中,实现债权顺序条款是否属于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条款?
典型案例:某六大行因格式条款惨败!
实务问题10:何为显著方式?常见的做法有哪些?
实务问题11:金融机构通过格式条款取得消费者金融信息收集、使用同意的,应如何操作?
实务问题12: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仅以采取了设置勾选、弹窗等方式为由主张其已经履行提示义务或者说明义务的,法院是否支持?
实务问题13金融机构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的方式?
典型案例:某城商业未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连带责任被判无效!
实务问题14: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以谁为准?
实务问题15: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时如何处理?
实务问题16:在按揭贷款业务中,房地产项目烂尾,银行在格式条款中约定,即便房屋买卖合同和贷款合同均解除,不免除借款人后续还款责任,该条款是否有效?
实务问题17:担保合同约定,主合同内容的变更无需征得担保人同意,担保人继续承担责任,该条款是由有效?
专题4:以虚假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实务问题18:金融机构与相关方通过“阴阳合同”、“抽屉协议”等形式签订的合同的效力?
实务问题19:某农商行将不良资产打包转给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委托银行清收,双方签订抽屉协议银行进行兜底或回购,相关协议法律效力如何?
专题5:名实不符合同的效力
最高院典型案例:名为票据转让,实为借贷;
最高院公告案例: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保兑仓,实为借贷;
最高院典型案例:只有融资没有融物的融资租赁,名为租赁,实为借贷!
典型案例:通道业务类单一资金信托,名为信托,实为民间借贷!
专题6:违反金融规章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实务问题20:违反展期监管规定进行展期,展期协议有效吗?
实务问题21:某城商行违反《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让第三方承接贷款,被监管部门处罚,是否影响贷款合同效力?
实务问题22:银行作为贷款人违反规定,未对借款人环评情况进行贷前审查,是否影响贷款合同的效力。
实务问题23:某些商业银行违规掩盖资产质量所签订的以贷收贷协议的法律效力?
实务问题24:某些商业银行通过各类资管计划违规转让等方式实现不良资产非洁净出表或虚假出表,相关协议效力如何?
实务问题25:担保公司对外发放贷款或委托贷款,相应贷款合同是否有效?
实务问题26:某保险公司股权代持案,最高院判定代持无效;
实务问题27:在债券纠纷中,为个别投资人提供的担保(增信措施),是否有效?
专题7:无权处分合同效力与善意取得
实务问题28: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房屋,一方未经配偶同意擅自将共有房屋抵押,抵押合同效力如何?——《民法典》311条关于善意取得规定解读;
实务问题29:抵押人将已经对外出售的房屋抵押给银行,法律效力如何?
实务问题30:抵押人伪造离婚协议、离婚证,擅自将共有房屋抵押,法律效力如何?
典型案例:某银行二手房抵押贷款业务,未进行实地调查,被法院认定非善意!
典型案例:共有人死亡,抵押人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擅自抵押房屋,法院判定抵
押无效。
专题8:越权代表、商事代理或职务代理规则
实务问题31: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决议授权,超越权限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供担保的法律效力?
实务问题32:商业银行在接受公司给他人提供担保时,对相应决议是否负实质审查义务?
实务问题33:借款人骗取银行贷款,银行工作人员明知借款人骗贷还违规发放贷款,是否影响贷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的效力——2023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最新精神解读;
实务问题34:债权人明知公司决议系伪造,仍接受公司给他人提供担保,担保合同是由有效?
实务问题35:保证合同中,法定代表人签字为本人所签,公章为假章,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实务问题36:应收账款质押中,法人代表、总经理、财务部门常规联络人员确认应收账款真实性,是否有效?
实务问题37:银行行长向自然人出具借据、收据并加盖银行印章的是否对银行有效?
实务问题38:某银行支行负责人伪造公章提供担保,该支行要承担责任吗?
实务问题39:在空白合同上盖章、签字,能否当然发生法律效力?
专题9:以物抵债协议的法律效力
实务问题40:金融机构与债务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后,还能否要求债务人履行旧债(原债务)?
实务问题41:法院裁定的抵债资产银行是否需要办理过户手续?如果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有哪些风险?
实务问题42:仅达成以物抵债协议,能否对抗其他债权人的执行?
实务问题43:银行未过户的抵债资产被其他方主张权利或查封的银行应当如何应对?
专题10:对履行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的认定
实务问题44:如何理解《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0条规定的“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实务问题45:保证人或者提供物的担保的第三人代为清偿债务,能否取得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
实务问题46:担保人代为履行债务取得债权后,向其他担保人主张担保权利的,应如何处理?——《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0条第3款解读;
实务问题47:担保财产的受让人、用益物权人、合法占有人代为清偿债务,能否取得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
实务问题48:担保财产上的后顺位担保权人代债务人清偿债务,能否取得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
实务问题49:房屋的买受人代债务人清偿债务,能否取得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
实务问题50:债务人的近亲属代债务人清偿债务,能否取得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
附:其他几个需要注意的问题
1、银行能否将贷款债权通过单笔转让的方式转让给社会上的企业和个人?
2、主债权转让,抵押权是否一并转让?是否需要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
3、担保人受让银行债权的法律后果分析——新担保制度解释第14条解读。
4、解除合同与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傻傻分不清?
5、金融机构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合同自什么时候解除?——《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3条解读;
6、金融机构直接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解除贷款合同?————《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4条解读;
7、借款合同已经过了诉讼时效,金融机构能否直接从借款人存款账户中扣款抵销债务?——《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6条解读;
8、金融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违约金、罚息、复利是否有上限限制?是否参照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实行?
【讲师介绍】
孙自通老师:中企清大教育集团首席专家顾问,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拥有高级信用管理师资格,专注银行、担保等领域,年授课百余天,累计培训学员数万人,孙老师曾经接受中国银行、工商银行、邮储银行、民生银行、渤海银行、中信银行、长沙银行、达州银行、华融湘江银行、张家口银行、沧州银行、威海银行、德州银行、贵州银行、贵阳银行、湖北银行、台州银行、雅安银行、甘肃银行、日照银行、广州银行、青岛银行、泸州银行、宁夏银行、辽阳银行、贵阳农商行、上饶银行、德州农商行、中原银行、武汉农商行、中山农商行、江门农商行、洛阳农商行、德阳信用联社、湖南省联社、湘潭农商行、濮阳农商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承德审计中心、衢州市办、内蒙古自治区联社、新疆自治区联社等机构以及各省级金融协会的邀请讲授实务培训课程,授课内容深受学员好评,为国内知名信贷、担保、互联网金融等行业权威风险管控专家。
谢老师:法学博士,现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研究员、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博士生导师;中国社科院民法典编纂工作组秘书长,全程参与《民法典》编纂工作,并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表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研究院特聘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咨询专家。
主要奖项:“第八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称号、第二届“首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称号;第七届“胡绳青年学术奖”。2019年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并获“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2020年获得国务院专家特殊津贴。
【报名方式】
请各单位接到此通知后,尽快确定参加本次培训班的人员,填写《报名回执表》后致电13520488807,会务组收到报名表后将在临会一周通知培训地点、乘车路线等相关事宜,报名后请将相关费用汇至指定帐号(发票在开班后领取)。
其他课程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