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也是安全生产的管理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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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于2023-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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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对按去哪生产管理方面的问题予以约定。如果发生了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在承担了相应的责任后,可以根据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约定,追究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责任。房东在租赁场地时应做好对承租经营者的安全资质审查,及日常安全监管,否则一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将面临罚款乃至行政处罚。

案例一“9·2”较大火灾事故致7死5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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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9月2日11时许,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长山头村红门山工业区一处旧的闲置厂房发生一起较大火灾事故。过火面积约14600平方米,造成7人死亡,5人受伤,烧损部分建筑结构、机器设备及物品一批,直接经济损失10483956元。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东莞市清溪镇“9·2”较大火灾事故是一起由于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违章动火作业而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东莞市桂顺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顺公司”)雇用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违规使用射吸式割炬(气割枪)在东莞市园仔山食用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仔山公司”)厂房A第二层中部区域对金属管道吊架进行切割作业时,割炬火焰引燃聚氨酯泡沫保温材料,并发生轰燃蔓延成灾。公安机关依法对桂顺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义桂园仔山公司法定代表人赖园园行政经理陈唐均保安队长谭小伟等4人进行立案侦查,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 规 科 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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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承租单位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属于重大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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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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