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江苏一家企业,今年 11 月一次性补发一名员工 2020 至 2022 年的工资,请问我公司一次性补发员工三年的工资应如何申 报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707 号)第六条第 (一)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 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第二十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 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 并专项记载备查。前款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 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3 年 11 月 30 日通过国家税务总 局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网上留言版块对问题“我是公司的业务员, 跟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今年 5 月份,公司一次性支付了我 2020 到 2022 年的提成,请问应该如何申报缴纳个税?可以把一次性所得平 摊至前三年计税吗?”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 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707 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 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 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 所得税申报时所涉及到的是工资发放期、税款所属期和税款申报期, 与工资所属期无关。工资发放期是指工资实际发放的日期,按照个人 所得税法的规定,工资实际发放的日期所属的月份即为税款所属期, 税款所属期下月的征期为该所属期税款对应的申报期。纳税人应当按 照工资发放期进行税款的计算,在税法规定的税款申报期内进行税款 的申报。
因此,你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一次性补发员工三年的工资应当 在工资发放期(11 月)预扣个税税款,12 月的税款申报期内进行个 税税款的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