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我校小学语文组针对―《国家语言文字法》一起进行解读。
一、语言文字立法的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语言文字法》2000年10月31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七号主席令公布,并于200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
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普通话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
●规范汉字是指经过整理简化并由国家以字表形式正式公布的正体字、简化字和未经整理简化的传承字。
●不规范的汉字是指书写已经淘汰的异体字,已经简化的繁体字,已经废止的“二简字”和错字、别字。
●异体字,是字音字义相同而字形不同的一组字。
●二简字是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继20世纪50年代《汉字简化方案》提出后在1977年12月20日提出来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中的简化汉字。
●别字是由于几个字字形相近,或字音相同,而产生的辨别错误。是指写错或读错的字,
●比如把“包子”写成“饱子”,是写错别字;把“破绽”的“绽”(zhàn)读“定”,是读别字。
三、普通话及规范文字的推广部门
●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文化、信息产业、工商、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的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工作。
四、规范与使用
4.1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标准
●使用汉字、标点符号、汉语拼音等,应当执行《现代汉语通用字表》、《简化字总表》、《标点符号用法》、《汉语拼音方案》、《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
4.2少数民族语言的使用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已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3国家机关工作中的使用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应当使用普通话;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确实需要使用方言的,可以使用方言。
●国家机关的名称牌、印章、公文、会标、电子屏幕、门户网站等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4.4教育部门工作中的使用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教学、会议、宣传和其他集体活动中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用语用字。
●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4.5电视、广播等传媒中的使用
●广播电台、电视台及其网络音视频节目以普通话作为播音、节目主持、采访的基本用语。使用方言播音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者省广播电影电视部门批准。电视台用方言播音时,应当在屏幕上显示规范汉字。
●影视剧的语言应当以普通话为主,影视屏幕上的字幕及其他公示性文字,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4.6出版行业中的使用
●汉语文出版的报纸、期刊、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数字出版物等出版物的印刷体报头(名)、刊名、封面、内文等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汉语言音像制品用语应当使用普通话。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和出版、教学中需要使用方言的除外。
4.7公共服务行业的使用
●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基本服务用语。公共服务行业的名称牌、指示牌、标志牌、公文、印章、票据、报表、说明书、电子屏幕、宣传材料等,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本规定所称的公共服务行业,是指商业、邮政、通信、文化、餐饮、娱乐、铁路、交通、民航、旅游、银行、保险、医疗以及其他直接面向公众服务的行业。
4.8公共场所和设施的使用
●各类标志牌标注山、河、湖、海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和路、街、巷名称,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名称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和汉语拼音,汉语拼音拼写方法按照《汉语拼音方案》、《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拼写,严禁使用外文拼写。
●各类标志牌标注站名、桥名、风景名胜、文物古迹、纪念地、游览地等公共场所、设施名称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4.9企业、商品名称的使用
●企业名称、商品名称的用语用字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用语用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和已经废止的异体字、简化字。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采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主,外国语言文字为辅的形式,严禁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
●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标志、说明等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在境外销售的商品的包装、标志、说明等确需使用繁体字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繁体字。
4.10可以保留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的情形
(一)风景名胜、文物古迹;
(二)历史名人、革命先烈的手迹;
(三)姓氏中的异体字;
(四)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五)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六)已注册的商标用字;
(七)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八)涉及港澳台与华侨事务需要使用的;(九)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老字号牌匾、手书招牌使用繁体字和异体字的,应当在适当位置设置使用规范汉字的副牌。
五、普通话的等级要求
5.1普通话的等级
普通话水平分为三级六等从高到低为:
一级,甲等、乙等;
二级,甲等、乙等;
三级,甲等、乙等。
5.2有关岗位人员的普通话要求
(1)教师和师范院校毕业生应达到二级乙等水平,其中文科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水平;
(2)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部门人员应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
(3)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应达到一级甲等或一级乙等水平;
(4)旅游、对外贸易等行业的职工应达到二级乙等水平;
(5)商业、交通、工交、卫生等服务行业的职工应达到三级乙等水平。
六、法律责任
在这一堂课的解读当中,每位老师都认真倾听并做好笔记,让我们进一步的熟悉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我相信小学全体语文老师以后在生活中会正确、规范的使用语言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