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
对月销售额 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 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本公告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自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0%抵减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9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 1 号
02、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新政
2023 年,7 号公告又进一步加大了优惠力度,将所有符合条件行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由 75%提高到 100%的政策,作为一项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在 7 号公告之前,制造业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除此之外的其他企业适用不同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7 号公告发布以后,所有企业统一适用同样的政策,无需再对企业的“身份”进行判断,这不仅简化了政策口径,更有利于推动政策精准落地。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7 号
03、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政策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 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本公告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6 号
04、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户融资担保政策
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 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
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本公告执行至 2027年 12 月 31 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8 号
05、支持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有关政策
对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本公告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21 号
06、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
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对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差价收入,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自 2023 年 9 月 2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 (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 中转让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RQFII)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22 号
07、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政策)。本公告执行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33 号
08、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政策
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置抵债不动产,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取得该抵债不动产时的作价为销售额,适用 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 年 8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35 号
09、民航发动机和民用飞机税收政策
对纳税人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
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纳税人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和空载重量大于 25 吨的民用喷气式飞机暂减按 5%征收增值税,并对其因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和空载重量大于 25 吨的民用喷气式飞机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纳税人从事空载重量大于 45 吨的民用客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本公告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27 号
10、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 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43 号
11、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允许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5%抵减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额。
政策依据:财税[2023]25 号
12、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公告 2023 年第 42 号
13、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
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本公告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41 号
14、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 监测对象)、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 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 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 年(36 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 20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 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 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 年第 15 号
15、退役士兵创业税费减免政策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 年(36 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 24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 2023 年第 14 号
16、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税费减免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 2023 年第 14 号)第二条规定,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当月起,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 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9000 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 2023 年第 14 号、 桂财税[2023]19
17、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
收政策
对 2023 年 1 月 30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 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 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 6 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4 号、财政部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3 年第 34 号
18、延续实施供热企业有关税收政策
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本公告执行至 2027 年供暖期结束,供暖期是指当年下半年供暖开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结束的期间。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56 号
19、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本政策条款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58 号
20、关于延续实施边销茶增值税政策
边销茶生产企业(企业名单见公告附件)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本公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至 2027 年 12月 31 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59 号
21、延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2027 年 12 月 31 日前,执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一)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 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2.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教科书。
3.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
4.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5.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6.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7.列入本公告附件 1 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二)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 50%先征后退的政策:
1.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但本公告第一条(一)项规定执行增值税 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
2.列入本公告附件 2 的报纸。
(三)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 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
2.列入本公告附件 3 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二、2027 年 12 月 31 日前,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三、2027 年 12 月 31 日前,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 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本公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60 号
22、延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
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本政策条款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61 号
23、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
继续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免税品种清单见公告附件)。本公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62 号
24、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
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照简易办法依 3%征收率减按 0.5%征收增值税。本公告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63 号
25、延续实施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本公告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54 号
26、延续实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公告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66 号
27、延续实施金融机构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本公告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67 号
28、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 号)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本公告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68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