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要义】
公务交通工具是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用公款购买或租赁用于公务活动的交通工具。党和国家对配备使用公务交通工具的数量和标准都有严格的规范和限制。凡是违规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的,不仅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更是对公共资源的挥霍浪费。党政机关不得以特殊用途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挪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对公务用车进行豪华装修;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公务用车;不能随便使用公车,领导干部的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
【纪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8月18日)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情节较重以上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处分。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2013年11月18日)第二十五条规定,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第二十六条规定,党政机关应当从严配备实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严格按规定配备专车,不得擅自扩大专车配备范围或者变相配备专车。第二十九条规定,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2017年12月5日)第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确因工作需要超出规定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必须报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工作需要,按照程序报批后,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第二十六条规定,党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二)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的;(三)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四)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五)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的;(六)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七)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八)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九)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来源:清风北京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