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能源局煤矿安全生产举报受理查处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2022年4月,国务院安委会制定部署的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明确“重奖激励安全生产隐患举报,鼓励社会公众通过政务热线、举报电话和网站、来信来访等多种方式,对安全生产重大风险、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用好安全生产‘吹哨人’制度,鼓励企业内部员工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及时处理举报,依法保护举报人,不得私自泄露有关个人信息;根据风险程度落实举报奖励,对报告重大安全风险、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实行重奖。”

二、目的和依据:

《办法》制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市民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

本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矿安〔2021〕47号)、《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受理办法》及《泰安市安全生产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煤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适用范围

《办法》第四条明确了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的举报奖励。

四、举报人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

五、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据《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六、重大事故隐患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

七、举报渠道

举报人可以通过市能源局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0538-8230078或者采用网络、电话、信函和现场形式等方式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

八、举报奖励

举报线索经查实后,按照《泰安市安全生产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九、实施时间

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

解读人:

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