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儒家伦理对现行法治的影响

——也议“亲亲相隐”的是与非

天涯
创建于202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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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以行政执法案例,分析阐述了“亲亲相隐”等儒家伦理对现行法治的影响。在公平、公正的法律条件下,“亲亲相隐”决非美德,而如果面对的是有待完善的“不良法律”,“亲亲相隐”则未必是腐败,而当属权变,甚至是一种智慧。我国现行“法治”所存在的主要问题,不仅有道德教育缺失的原因,也与传统儒家文化具有的负面影响有关,并与法律存在偏误相关联。如何汲取东、西方文化智慧,创建更加科学完善的道德与法律体系,是当下理论和法律工作者必须思考的课题。 

      关键词:亲亲相隐   法治

       笔者是一名基层普通的行政执法工作者,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颁布以来,便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在多年的执法实践中,依法查处了许多渔业违法案件,为保护渔业资源,维护正常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捍卫法律尊严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但与此同时,也碰到了不少因取证困难而无法处罚的案件和各种原因未能很好执行的案件。这里列举两例。

       案例1:某地发生河道毒鱼案件,不少沿河村民将捕获的渔获物拿到市场叫卖。得到消息后,渔政部门立即组织人员前往案发地调查,执法人员先是找到一位熟悉的村民暗中了解,该村民认为同村的邱某有违法的嫌疑,因为邱某曾无意间与多名乡邻好友说起过自己下河毒鱼的经过,而后,该村民以自己是道听途说,不是亲眼所见,加上乡邻关系为由,表示不便公开作证,要求执法人员另做调查。随后,执法人员分别找到邱某和其父母家人等核查,说有人反映是邱某毒鱼,希望如实供述或如实作证。结果,违法嫌疑人和其家人众口一词表示,邱某没有参与毒鱼的事实,他也只是在得知河里有人毒鱼之后才下河捕捞的,算不上违法,并表示,如果要相信他人的举报,必须有切实的证据。此案最后由于证据不足不了了之。

       案例2:渔政检查人员夜巡执法,现场抓获了一名电力捕鱼违法者,执法人员先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讯问,让其填写了渔业违法承认书,而后依法对其做出了没收渔具、渔获物,处五百元罚款的处罚决定。此后,在法定缴款期限内,当事人多次以经济困难为由,托与执法办案人员熟悉的人前来说情,要求减轻处罚,并表示可接受一、二百元的罚款;渔政部门则以该行政处罚为依法做出,应该有严肃性而未应允,同时告知当事人,如不按期交纳罚款,此案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一个月后,此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没想到,当法院执行庭接受此案并打算强制执行时,出现了新的问题:负责此案的执行人员通知当事人到庭时,了解到当事人是其有些沾亲带故的同乡,为此,执行人员觉得十分为难。最后,法院执行人员请求渔政部门看在他们是同乡的份上,让李某交一百元罚款结案了事,考虑到与法院执行庭存有长期合作关系,渔政部门只好同意执行人员的要求。

      《渔业法》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制定的重要资源保护法规之一。它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是我国学习西方现代管理经验,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体现。贯彻执行好《渔业法》,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执法者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努力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义务。但从法律的实际执行效果来看,显然问题很多。

       一是公民的法制观念淡薄。不少违法嫌疑人对违法获取个人利益总是存有侥幸心理,特别是对以占有或破坏公共资源而获取个人或小群体利益的违法行为,更是缺少应有的耻辱感。案例一中的违法嫌疑人在一定的场合可以毫不忌讳的与他人谈论违法毒鱼的经历就是证明。

       二是许多违法案件取证难。面对行政执法者,违法嫌疑人可以通过毁灭证据,拒不承认,甚至制造伪证等方法,使执法部门因证据不足而无法处理。前一起案例中的被调查者就运用了这类做法并有作伪证的嫌疑。

       三是违法案件执行难。根据多年的办案经验,大多数案件查获后,违法嫌疑人总是会通过各种方式逃避或减轻法律规定的处罚,其中以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请他人说情者为最多。面对领导、同事、同学、朋友等说情者,执法部门不说全部,许多情况下都难以“免俗”,或对拟作出的处罚做适当的更改,或对已做出的处罚在执行时作某些变通,不一而足。这种普遍存在的说情风,不禁会使人想到现实中的执法有时就像是一场人情交易,各种人际关系成了处罚的重要依据,结果所查获案件真正受到“严肃处理”的,往往是一些与执法者无关联的普通百姓,而那些能与执法者牵扯上关系的当事人总能得到处罚上的优待,甚至免予处罚。案例二就说明了这一点,这种让西方人看来有些不可思议的执法随意性,显示了另一种执法不公,同时也进一步淡化了人们对违法行为的耻辱感,直接影响着法律的效力。

       上述问题的存在,曾一度困扰着笔者,使笔者陷入沉思:这些问题是否与当代教育的缺失有关呢?是否有传统文化积淀的原因呢?而在一次阅读儒家经典《论语》之后,笔者似乎都有了答案。

       在《论语·雍也》篇中,子曰:“中庸之为德也,其至矣乎,民鲜久矣!【1】”孔子认为,中庸是一种最高的道德。人们的言行处世,应遵循普遍性的原则,不走极端;既要“克己复礼【2】”(《论语·颜渊》),用现在的话来说就是要遵纪守法,但也要懂得权变:“君子之于天下也,无适也,无莫也,义之与比。【3】”(《论语·里仁》)由此看来,对传统中国人而言,法律从来就不是最神圣的,即便是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法律,当某些法律规定与人们的普遍观念超前或滞后,或者说法律规定本身有违中庸时,人们对这类违法行为总是会持理解和宽容态度,抑或觉得可以偶尔为之,甚至群而效仿,成为“潜规则”。这也许就是我国现行有些法律规章始终无法得到很好贯彻,以及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相对淡薄的主要原因。

       再看《论语·子路》篇中的一段很著名的对话。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4】”

       孔子认为,父子相隐,便是正直。推而广之,兄弟相隐、夫妻相隐、同事相隐、朋友相隐都应是正直正义之表现,仁人君子之所为。这样分析案例一中邱某家人和朋友的证言,就毫不奇怪了,因为他们的做法正是体现了孔子所谓的“正直”。至于案例二中说到的法院执行人员亲自为当事人说情,其实也是“亲亲相隐”这一伦理的延伸体现。

       可见两千多年来,中国人正是谨记孔子的教诲,并因此有“人情大于国法,家丑不可外扬”的治身格言,此或为传统儒家文化滋生腐败的温床!而“亲亲相隐”伦理实际上与孔子的“唯仁者能好人,能恶人【5】” (《论语·里仁》)观点是相矛盾的。笔者以为,在现代民主思想的启迪下,孔子九泉有知,定然不会断然否定“其父攘羊,而子证之”这种大义灭亲的可贵精神,而由此建立的法律制度必将更为有效地防止各种违法现象的发生。

       说到“亲亲相隐”的是与非,笔者不能不提到近些年来国内学术界关于传统儒家伦理的一场争论。与上一思考有些巧合的是,2002年,文化学者刘清平教授在《哲学研究》上发表了《美德还是腐败?》的文章,指出儒家伦理的血亲情理精神具有滋生腐败的负面效应,把舜“窃负而逃”和“带罪提拔”的举动认定为腐败,随即引来一片反对声。有人认为,否定孔子的观点,要求2000年前的孔子具备现代人才有的民主意识,就像指责孔子不懂电脑一般可笑,是无理加无知;作为原教旨主义者,不少人认为孔子的思想可以不加批判,只需依靠所谓的“现代诠释”即可为现代人吸收。也有人认为,“亲亲相隐”伦理是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法律所认同的,如许多西方国家就有“拒证权”制度,所以是真理,并坚信对“亲亲相隐”伦理的肯定还将会影响和促进现行法律的修改与完善。有的甚至认为,我国现在的刑法关于包庇罪的认定与处罚是有违“人性”的,这委实让人难以苟同。真不知如果当下有“瞽叟”这样的故意杀人犯,杀了这位仁兄的儿女,而嫌疑人在官居要职儿子的袒护下,逃之夭夭,或只受到象征性的处罚,这位仁兄会有何想法,想必不会就此自认倒霉吧;孔子说:“君子坦荡荡【6】”(《论语·述而》),而这位有包庇罪嫌疑的“孝”儿,也真有资格说自己是“坦荡荡”的吗?还有人担心,否定“亲亲相隐”,将不利于家庭和睦与和谐社会建设,它会使文革时期因为相互揭发,导致家庭离散,亲人滴血的悲剧重演。对于这种担心,笔者以为,他们大概已经忘记那是一个许多是非被颠倒的年代了:在那特殊的年代里,说上几句与上级指示精神不同的话,便有可能被定性为反革命,送去劳动改造;家里多养几只鸡鸭,便有可能被戴上“走资本主义”的帽子,送上批斗台,等等。显然,面对这种成文、不成文不能代表公平正义的规定,要让人们去相互指证、揭发并惩罚,肯定会使更多无辜的人受到伤害,此时若实施“亲亲相隐”,则或许是对亲人、朋友最好的保护。对于这种为应对“无罪也罚、轻罪重罚”等不良法律而实施的“亲亲相隐”,笔者认为可称之为“权变”,而非“正直”。

       再往前说,同样的道理,在国、共两党针锋相对斗争的年代,许多共产党人面对国民党当局的刑讯逼供,严守秘密,大义凛然,视死如归,表现了共产党人为理想坚贞不屈的品格,而这实际上也是一种“亲亲相隐”,可见,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亲亲相隐不仅是美德,还是战胜敌人,夺取最后胜利的重要智慧。马克思的辩证唯物主义认为,真理是有条件的、相对的,真理与谬误在一定条件下能相互转化。由此回顾十多年来学术界关于“亲亲相隐”的争论,论辩双方的的观点显然都有些偏激,并没有辨证的看问题。

       总之,我国现行法治所存在的主要问题,不仅有道德教育缺失和多元文化交融导致人们思想混乱的原因,也与传统儒家文化具有的特定影响有关,并与法律设计存在偏误相关联。如何汲取东、西方文化智慧,剔除其糟粕,创建与真正现代化国家相适应的更加科学、完善的道德与法律体系,是每一位有社会责任感的理论和法律工作者必须思考的课题。

注释

【1】孔子说:“中庸作为一种道德,该是最高等的了!但人们已经长久缺乏这种道德了。”

【2】孔子说,克制自己,一切都照着礼的要求去做,这就是仁。

【3】孔子说:“君子对于天下的事,没有规定一定要怎样做,也没有规定一定不要怎样做,而只考虑怎样做才合适恰当,就行了。”

【4】叶公告诉孔子说:“我家乡有个正直的人,他父亲偷了别人的羊,他便出来告发。”孔子说:“我家乡正直的人与这不同:父亲替儿子隐瞒,儿子替父亲隐瞒,正直就在这里面了。”

【5】孔子说:“只有讲仁爱的人,才能够正确地喜爱某人、厌恶某人。”

【6】孔子说:“君子的心地开阔宽广,小人却总是心地局促,带着烦恼。””。

 

(原载2010年《求索》青年专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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