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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死亡证明办理须知

创建于2022-12-25 阅读4832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号)要求,死亡证明由医疗卫生机构和公安部门负责。经救治和正常死亡调查的由医疗卫生机构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

正常死亡:

  一、医疗卫生机构、来院途中死亡者:由负责救治的执业医师填写。

  二、家中、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者:由本辖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乡镇(街道)卫生院负责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根据死亡申报材料、调查询问结果并进行死因推断之后,填写《死亡调查记录》及《死亡证》。

非正常死亡:

  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非正常死亡是指由外部作用导致的死亡,包括火灾、溺水等自然灾难致死,或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自杀、他杀、受伤害等人为致死(含无名尸)。

温馨提示:

  一、《死亡证》的办理,须向经办机构提供家属本人及死者相关证件资料。

  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一式四份。第一联由出具单位纳入档案管理永久保存;第二联办理户籍注销手续,由公安部门永久保存;第三联由死者家属永久保存;第四联由殡仪馆保存(必须是原件,且非医疗卫生机构内死亡者,第四联需公安机关签章)。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样本。👇

  巧家县殡仪馆24小时服务电话:0870-7434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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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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