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电釆暖、峰谷电价温馨提示

用户18797632
编辑于2023-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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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网麟游县供电公司 

居民电釆暖和峰谷电价业务办理 

温  馨  提  示

尊敬的客户:   

        根据《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陕价商发〔2017〕97号)、《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居民电采暖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陕发改价格〔2020〕1450号)文件,现就居民峰谷和电采暖业务办理相关内容告知如下: 

      一、居民电采暖用电业务办理须知 

       1.电采暖电价政策执行范围和条件:省内非市政集中供暖的采用电锅炉、电地热、电热膜、空调等方式取暖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含小区自备锅炉)。居民用户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电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电表(合表用户除外)为单位。 

      2.执行标准:执行居民电采暖用电价格政策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的用电量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政策,即按照居民阶梯第一档电价不加价执行,年内其他月份执行相对应的居民阶梯电价。  

       3.办理方式  

      汉中、安康、商洛陕南三市“一户一表”居民用户无需申请和认定,直接执行我省居民电采暖用电价格政策,不愿意执行居民电采暖用电价格政策的用户,需持居民身份证、用电户号等信息及时向当地供电部门申请不执行居民电采暖用电价格政策。除陕南三市外的其他地区“一户一表”居民用户持居民身份证和小区物业出具的非市政集中供暖证明申请办理居民电采暖电价。  

       二、居民峰谷电价业务办理须知  

       1.居民峰谷分时电价实施范围和条件:一是我省电网企业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城乡居民用户,即实行“一户一表”居民用户(不含居民合表用户)。二是执行居民的非居民用户。  

   2.时段划分及电价标准:居民生活用电峰段为每日8:00时至20:00时,用电价格在现行对应标准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05元,居民生活用电谷段为每日20:00时至次日8:00时,用电价格在现行对应标准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0.2元。其中:城乡居民用户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后,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用电量不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政策,但年内其他月份应执行相对应的居民阶梯电价。 

     3.办理方式   

    (1)对申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一户一表”居民客户,可提前5个工作日,持户主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就近的供电营业厅申请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需再持办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户主签字的委托书。供电企业完成表计调整或更换后,开始按照峰谷分时电价计算电费。  

     (2)对申请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的非居民客户(指执行居民生活电价的非居民客户,且已单独安装计费电能表),可提前5个工作日,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办理人员有效身份证明以及单位委托办理人员证明等资料到就近的供电营业厅申请办理。供电企业完成表计调整或更换后,开始按照峰谷分时电价计算电费。  

        三、对在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间开始执行(或取消)居民峰谷和电采暖电价政策的“一户一表”居民客户,其阶梯档位按照实际月份数计算,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四、用户申请居民电采暖或居民峰谷电价后,如不申请变更将一直执行。

温馨提示:

       根据陕西省发改委文件规定,宝鸡地区的居民用户需要向供电企业申请后,才能执行居民峰谷和电采暖电价政策。


国网麟游县供电公司供电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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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丰供电所电话:0917-7815613

丈八供电所电话:0917-7818019

酒房供电所电话:0917-7811524

招贤供电所电话:0917-7819326

崔木供电所电话:0917-7817314

两亭供电所电话:0917-7812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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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7-7960326

服务监督电话:

0917-7962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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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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