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有小伙伴咨询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的事儿,不知道自己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应该向哪些部门咨询、申请需要准备什么材料、具体如何申请等。于是笔者把政策重点内容节选出来,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由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该意见从强化基本生活保障、加强医疗康复保障、完善教育资助救助、督促落实监护责任、优化关爱服务机制等五方面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合法权益。
1.认定条件: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注:
(1)重残指代所有类别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
(2)重病是指患病种类在省级有关部门公布的重特大疾病、大病、地方病病种目录中;
(3)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被采取上述措施期限在6个月以上(含6个月);
(4)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5)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
(6)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情形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
(7)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含6个月),失联时间自向公安机关报案时起算。
(8)其他复杂情形,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方案,经乡镇、街道办事处查验后报市儿童保护相关协调机制研究确认。
二、认定流程
整个认定流程分为申请、查验、确定、终止等四个环节进行审核。
(一) 申请
(符合条件的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可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儿童,也可由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查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死亡、失踪等情况进行查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
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为保护儿童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
(三)确认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
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终止
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应当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
简单概括来说,就是先由符合条件的儿童监护人或近亲属填写指定表格,提供相应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需要时可向村、居民委员会寻求帮助。
接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者的实际情况进行查验,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做出查验结论,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名单和材料一起报送县级民政部门。
最后,经县级民政部门确认审批后,申请者就能从确认的次月开始享受该福利啦。
以上用词参考文件原文,如有特别情况咨询乡镇或县民政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