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人民币流通秩序,对拒收现金说“不”——兴业银行哈尔滨南岗支行在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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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于2023-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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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现代化支付结算方式普及,现金支付方式已逐渐被手机扫码所取代,个别商户因扫码收款方便快捷,而有意拒绝消费者使用现金支付,这种行为不但损害了人民币的法定地位,也损害了消费者对支付方式的选择权。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践行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多措并举整治拒收人民币现金行为,引导经营主体尊重公众现金支付选择权,优化现金使用环境,提升公众使用现金的获得感、幸福感,维护人民币法定地位,我行随即组织工作人员开展整治拒收人民币现金行为志愿宣传活动,引导商户充分尊重消费者支付结算习惯,推动现金收付主体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实现多元化支付方式和谐发展。


       根据兴业银行哈尔滨分行工作部署,我支行积极开展整治拒收人民币现金宣传活动,通过电子屏滚动宣传、发放整治拒收现金宣传折页资料、对商户讲解并发放不拒收现金告知书、与我行开立单位账户签订不拒收现金承诺书手段,引导商户熟悉和了解人民币知识,进一步保障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同时,在外出至周边商户宣传时告知我行网点地址,约定可随时至我行办理人民币小面额零钞兑换,留存预约电话,若有较大零钞兑换需求,可与我行预约,我行会在五个工作日内满足客户预约兑换需求,确保商户经营收取现金及找零使用,满足经营需求。

普法小知识:拒收人民币违法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人民币。禁止损害人民币和妨碍人民币流通。”拒收人民币现金、故意损毁人民币均是违法行为。拒收人民币现金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违反有关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区别不同情形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意毁损人民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次宣传活动共面向到店客户及周边商户共120余人,获得了群众的一致认可。通过此次宣传活动,更多市民、商家加深了对人民币现金知识的了解,明确了拒收人民币现金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兴业银行南岗支行将一贯坚持“金融为民”初心,持续开展整治拒收人民币的金融知识普及活动,提高人民币法治意识,维护人民币法定地位,为构建和谐稳定的现金流通环境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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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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