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包括纸币和硬币(以下统称现金)。人民币现金作为我国境内最基础的支付手段,在保障公众支付权利公平、促进文化传播及在极端情况下稳定公众预期等方面具备不可替代的优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拒收现金,依法应当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情形除外。
一、规范人民币现金收付行为
(一)基本原则
1.维护人民币法定货币地位。
2.鼓励支付方式和谐发展。
3.尊重公众自主选择权。
4.不得排斥和歧视现金支付。
(二)重点场景
1.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外交、公安、民政、法院等
(1)采取自行收费方式的,应设置人工现金收付通道。
(2)采取委托代收方式的,委托方应通过协议、通知、声明等书面形式,明确要求受托方设置人工现金收付通道。
(3)推广数字政务的,应充分考虑不使用智能设备人士的需要以及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
满足公众现金支付需求。
2.公共服务机构:社保、医疗、教育、水、电、燃气、暖气、有线电视、通信、油(气)站等
(1)采取自行收费方式的,应设置人工现金收付通道。
(2)采取委托代收方式的,委托方应通过协议、通知、声明等书面形式,明确要求受托方设置人工现金收付通道。
3.交通运输部门
(1)铁路、道路客运、城市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港口客运站、轮渡码头等应设置现金收付通道或提供转换手段。
(2)出租汽车经营者或驾驶者,可支持多种支付方式,但应接受现金支付。
4.大中型商业机构
(1)批发和零售业、餐饮和住宿业、居民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经营场所,应设置现金收付通道。
(2)采用一卡通形式、进行封闭管理的商业园区、厂区及景区等经营场所,应支持现金购卡、充值、退卡。
5.小微经济主体
采取面对面方式提供商品及服务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个体工商户、流动商贩等,可支持多种支付方式,但应接受现金支付。
6.无人销售及网络经营主体
(1)无人销售的经营场所,经营主体应在出、入口等醒目位置标示,说明支付方式、操作流程及服务联系电话。应以适当方式满足消费者在特殊情况下(如手机电量不足、网络故障等)的现金支付需求,并向公众做好解释工作。
(2)提供货到付款的网络销售经营主体,应在交货地支持现金支付。
(3)全部交易、支付、服务均通过网络完成的,经营主体应提前公示支付方式。
7.其他
(1)各类经营主体应明确现金收付标识并在醒目位置公示,做好说明和引导;提供转换手段的,不得收取手续费或强制搭售其他商品。
(2)收付双方对现金的券别、材质协商不一致产生争议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处理。
(3)对于其他情形,各类经营主体应本着依法合规诚信经营、尊重公众自主选择权、维护人民币法定货币地位的原则,协商解决。
二、公众应如何配合做好整治拒收现金工作?
(一)依法维权。发现拒收或者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的,应妥善保留相应的证据或线索,通过城市政务热线、消费者权益保护、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等各种渠道进行投诉、举报。
(二)正确维权。拒收现金问题与消费模式紧密相关。公众在维权时,既要关注拒收现金问题更要注意维护自己的消费权益。
(三)自觉维护人民币形象。培养良好的现金使用习惯,自觉爱护人民币、维护人民币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