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多语言、多文字的国家,有56个民族,共有80种以上语言,约30种文字。2000年10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确定普通话为国家通用语言。普通话不仅是汉民族共同语的标准语,也是中华民族的共同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新时代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大力推广和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弘扬中华传统文化,不断提高全体教职工、幼儿及家长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和基本交流能力,今天,泾河新城高庄阜西幼儿园来为大家普及一下语言文字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引导大家了解、熟悉、掌握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规范标准。
1.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历史进程中,大力推广、积极普及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有利于克服语言隔阂,促进社会交往,对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2.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对普通话的需求日益迫切,推广普及普通话,营造良好的语言环境,有利于促进人员交流、商品流通和建立统一的市场。
3.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语言、多方言的国家,推广普及普通话有利于增进各民族各地区的交流,维护国家统一,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
4.语言文字是文化的重要载体。语言文字能力是文化素质的基本内容,推广普及普通话是各级各类学校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推广普及普通话有利于贯彻教育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战略方针,有利于弘扬祖国优秀传统文化和爱国主义精神,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5.信息技术水平是衡量国家科技水平的标志之一。语言是最主要的信息载体,语言文字规范化是提高中文信息处理水平的先决条件。推广普及普通话和推行《汉语拼音方案》有利于推动中文信息处理技术的发展和应用。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1986年国家把推广普通话列为新时期语言文字工作的首要任务,1992年把推广普通话工作方针由原来的“大力提倡、重点推行、逐步普及”调整为“大力推行、积极普及、逐步提高”,在强化政府行为,扩大普及范围,提高全民普通话应用水平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实践证明,这个工作方针符合现实需要,对全国推广普通话工作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第三条规定:“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第四条规定:“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第五条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九条规定:“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
第十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第十一条规定:“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二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
第十三条规定:“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
第十四条规定广播、电影、电视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第十八条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
第十九条规定:“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第二十条规定:“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小学高年级或者中学设汉文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四十九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的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汉族干部要学习当地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干部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也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汉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二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六条规定:“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在教育教学和各种活动中,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师范院校的教育教学和各种活动应当使用普通话。”
《扫除文盲条例》
第六条规定:“扫除文盲教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幼儿园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规定:“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一、我国颁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有何意义?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颁布实施将有力促进语言文字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同时,对全面提高国民素质、发展科学文化、提高经济和社会信息化水平、增进各地区各民族之间的交流与沟通、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均具有重要意义。
二、什么是普通话?
普通话是现代汉民族的共同语,是现代汉语的标准语,是现代汉民族各方言区之间进行交流的工具,也是我国各民族之间进行交流的工具, 即我们国家的通用语言。我国《宪法》总纲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2001年1月1日起实行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明确了普通话作为国家通用语言的地位。
新中国建立以后,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受到高度重视。1955年,“全个会议确定了现代汉民族共同语的名称、定义和标准,将正式定名为“普通话”,意思是“普通”“共通”的语言,同时从语音、词汇、语法三方面确定了普通话的内涵,即“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
三、什么是规范汉字?
规范汉字的使用范围是什么?
规范汉字是指经过整理简化并由国家以字表形式正式公布的 正体字、简化字以及未经整理简化的传承字。
正体字以1955年文化部和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发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中选用的字为准。不过该表公布后又作了几次调整,一共恢复使用了28个被淘汰的异体字。
简化字以1986年10月由国务院批准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中所收的简化字为准。
传承字是指历史上流传下来沿用至今,未加整理简化或不需要整理简化的字。规范汉字的字形以1988年国家语委和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规定的新字形为准。
此外,作为现行规范汉字的依据的还有:1977年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和国家标准计量局发布的 《部分计量单位名称统一用字表》、1981年国家标准总局发布的 《信息交换用汉字编码字符集、基本集》、1955年到1964年经国务院批准更改的地名生僻字等。
规范汉字是国家的通用语言文字,在全国范围内使用。我国现行的语言文字的通用范围有所不同,分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聚居地方通用语言文字两个层次。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全国范围内通用,包括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聚居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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