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上级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将2024年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女性提前三岁奖励扶助、特别扶助申报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
一、城镇奖励扶助对象条件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对象以个人为单位,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一)男性年满60周岁(1964年12月31日前出生),女性年满57周岁(1967年12月31日前出生);
(二)具有本县户籍的城镇居民或户口迁出河南省但仍在本县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的原河南省城镇居民;
(三)没有违反计划生育号召和政策法规生育且目前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未享受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增发退休金、年老时发给一定数额奖励金、按时发给奖励扶助金等,未享受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以及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
二、城镇奖励扶助标准
对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7周岁)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按照每人每月90元的标准发给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申请对象自申请获得批准的年度开始领取。
三、城镇奖扶对象申报材料
奖扶对象以个人为单位。申请时间为2023年12月5日——2024年1月15日截止,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三份)、一寸免冠近照四张,以及办理退休手续的原工作单位出具的婚姻生育状况证明(原无工作单位或原工作单位已不存在的由现居住地社区、村出具证明),到户籍所在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河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申请表》(一式三份)。
户口迁出本省但仍在本省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的原本省城镇居民,还应提供退休证和退休金(养老金)发放部门出具的退休金(养老金)发放证明,以及现户籍地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出具的未在当地享受同类奖励与扶助的证明,到原工作单位所在地社区、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河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申请表》(一式三份)。
年满49周岁后由外省(区、市)迁入的人员还应提供其原工作单位和原户籍地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出具婚姻生育状况证明、其在原户籍地未享受同类型奖励与扶助的证明。
离婚的还应提供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
一、特别扶助对象条件
特别扶助对象以个人为单位,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须有残疾证)。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扶助金发放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扶助金发放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二、申报要求
申请人应在2023年12月5日——2024年1月15日之间,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三份)、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独生子女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或户口注销其中一种)或独生子女残疾证、一寸免冠近照三张,到户籍所在的社区(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一式三份)。离婚的还应提供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
咨询电话:
新兴街社区 7112831
城南社区 7112830
老城社区 7112120
车站社区 7112833
城东社区 7199010
城西社区 7190019
南关社区 7115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