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某银行支行负责人、行长利用职务便利,在贷款审批、项目采购、贷款清收合作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杨某某等12人所送现金45.4万元。
B、阳某在担任某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通过虚列支出等方式套取资金432.05万元私设“小金库”,其中阳某本人获利59万元。
C、某银行分行行长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将分行未使用的综合费用套取1312万元,设立小金库,并非法占为己有,涉及金额总计664万元。
D、某支行行长林某、利用向贷款单位收取“利差”的方式设立“小金库”,将“小金库”资金余额75万元安排全行的职工旅游,以及以“年终奖”等形式分配给职工。
上述行为均属于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规定行为,根据《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及问答(2022年版)》第七十二条。
(一)使用“小金库”款项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或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员工的;
(二)虚构业务背景或通过乱用会计科目、违规挂账、人为冲账等方式,套取财务资金或逃避财务监管的;
(三)将本行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业务营销费和礼品礼金据为己有或私分的;
(四)因本行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被据为己有或私分的。
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