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政策解读
内蒙古自治区是祖国的“北大门”,党和国家高度重视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内蒙古做出重要讲话指示批示,强调要保护好内蒙古生态环境,筑牢祖国北方生态安全屏障。要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
2021年1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并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四十四条,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遵循统筹规划、节水优先、高效利用、系统治理的原则,从突出规划阶段水资源的刚性约束、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水务、生态环境、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农牧、林业和草原、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的地下水保护和监管责任、建立和完善地下水计量监测和取用水总量、水位“双控”制度、严格地下水取用水管理、地下水超采治理和污染防治、细化法律责任和罚则等几个方面,对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作出重要规定要求,为下一步依法治理地下水奠定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自治区《条例》的制定,充分吸收和考量了国家《地下水管理条例》的立法目的和立法重点,在做好地下水资源管理的基础上,把地下水保护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细化工作措施。《条例》结合自治区地下水管理的实际情况,从五个方面作出了细化规定:一是地下水保护管理体制方面。在实行国家《条例》规定的政府主导、部门监督管理体制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明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筹责任、盟市级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责任,旗县级政府的主体责任。同时规定,实行地下水保护管理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下水保护和管理目标完成情况纳入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考核内容,通过加强考核评价,进一步夯实责任体系。二是规划编制与衔接方面。提出了编制城市总体规划、行业专项规划,涉及取用地下水或者对地下水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三是实行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制度方面。在落实国家《条例》规定的“双控”制度的基础上,创新提出实行水文地质单元套旗县级行政区域的方式来进一步细化管理单元。在制定管理单元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时,将生态水位管控要求作为重要依据。要求管理单元用水总量指标进一步分解到苏木乡镇和生活、工农等各行业,同时规定了区域限批等配套制度。四是地下水取用水管理方面。强化了农牧业灌溉及灌溉建设项目取水许可管理,对工业、服务业取用地下水及用水水平提出了具体要求,针对自治区矿产资源较为丰富的情况,对矿产资源开采、地下水工程建设疏干排水量达到规模的,要求申请取水许可并安装计量设施。五是在地下水的保护和管理具体落实方面。建立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机电井管理人员四级地下水保护与管理责任体系,划定地下水管护责任区域,明确管护职责。
自治区《条例》的出台,进一步将地下水保护和管理工作在自治区层面通过立法予以明确,是自治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治水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保障我区地下水可持续利用、落实国家《地下水管理条例》的一项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