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法“童”行     快乐成长一一五莲县同俗幼儿园法治宣传教育月宣传活动

五莲县同俗幼儿园
创建于2023-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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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的12月4日是第10个"国家宪法日",为了加强幼儿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幼儿法治观念,进一步巩固幼儿自我保护意识,我们结合法治宣传日,扎实有效的开展了与法"童"行,快乐成长的宣传活动。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人们行为的基本法律准则。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它是其他法律、法规赖以产生、存在、发展和变更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它是一个国家独立、完整和系统的法律体系的核心,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基石。

         公民的基本权利

(1)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全国各民族的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照法律纳税。

(6)其他义务,如劳动的义务、抚养孩子和赡养老人等义务。

  什么是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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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享有哪些权利?

      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生存权 

       包括生命安全权和生活保障权。大多数父母都很关心孩子的生存状态,但也有个别父母严重侵犯儿童的生存权。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凡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构成犯罪的、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的、溺婴及弃婴的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发展权 

       指儿童拥有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发展权利主要指信息权、受教育权、娱乐权、文化与社会生活的参与权、思想和宗教自由、个性发展权等。其主旨是要保证儿童在身体、智力、精神、道德、个性和社会性等诸方面均得到充分的发展。

·受保护权 

       反对一切形式的儿童歧视;每一个儿童将得到平等对待;保护儿童一切人身权利及关于处于危机、紧急情况下的儿童保护;脱离家庭的儿童保护。对怎样保护儿童,我们还缺少明确的认识,常常无意识地造成对儿童权利的忽略和侵犯。如对儿童照料不周,对儿童进行有辱人格的惩罚,让孩子承担过重家庭责任、社会责任,利用、剥削儿童这些都是没有尊重儿童的权利。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请家长以自身实际行动带动孩子学法、懂法,守法,从小养成良好的守纪习惯,用法律法规约束自己的行为。家长朋友要经常给孩子讲解每个公民应该履行的法律义务和责任以及自己所拥有的权利,让孩子从小懂得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知道法律、法规有法律的约束力和强制力,要学会对自己行为的控制,增强法治常识。

  引导教育孩子掌握最基本的生活技能和法治常识,让法治安全扎根在孩子心中。

1.不跟陌生人走,不随便接受陌生人赠送的物品,更不能让陌生人碰自己的身体隐私部位,遇到他人恶意攻击和侮辱懂得向成人寻求帮助。

2.注意交通安全、饮食安全、防火、防水、防电,不到有危险的地方玩耍,教会孩子正确使用家用电器。

3.火灾时,不要慌,切记用湿毛巾捂住口鼻逃生。

4.不独自一人乘坐电梯、不燃放烟花爆竹,不随身携带锐利器具。

5.牢记特殊电话号码,遇到紧急情况,要冷静,拨打紧急电话求救。

6.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防盗、防骗,不随便泄露自己的家庭信息,外出要有家长的陪同。

7.教育孩子确立环境保护意识,学会低碳生活方式。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那是对国家对社会来说,这个规矩就是法律。我们幼儿园的小朋友还小,那就要遵守规则,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孩子。

采编:胡乃凤

责编:单体萌

终审: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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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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