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对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如何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问: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烟行为属于违法吗?
属于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法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方可从事烟草制品、电子烟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问: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规定有哪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规定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邮寄卷烟、雪茄烟每件以二条(400支)为限(二者合寄时亦限总量二条)。邮寄烟叶、烟丝每件以五公斤为限(二者合寄不得超过十公斤]。用户邮寄烟草及其制品,每人每次限寄一件,不准多件邮寄;个人乘坐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跨地(市)携带卷烟的限量为每人次50条(含5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 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问:电子烟属于烟草专卖品吗?
属于。2021年1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次进行了修订,正式将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纳入法治监管。随即,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了《电子烟管理办法》,规定: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者变更许可范围。
《电子烟管理办法》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产品。电子烟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注意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根据宪法国家于2021年6月1日正式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其中相关规定要求,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电子烟)。
《烟草专卖法》第五条规定: 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 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整改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问:怀疑买到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假冒卷烟、电子烟)和走私卷烟怎么办?
第一时间拨打12313或向石河子市烟草专卖局举报,举报电话:0993-6668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