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校园-------胜坨镇实验小学法制宣传日普法宣传教育

dls135
创建于2023-12-04
阅读 264
收藏TA

需扫码在手机上打开
文章后点击更新提醒

亲爱的家长朋友、老师们:    

       今年的12月4日是第十个国家宪法日,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为了保障孩子的身心健康,希望家长、老师共同学习相关政策法规,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公共秩序和公共道德,提高自身的法治素质和法治观念,以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去熏陶孩子。孩子的健康成长是我们的共同愿望,法治教育一定要警钟长鸣!

了解宪法

1.什么是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人们行为的基本法律准则。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它是其他法律、法规赖以产生、存在、发展和变更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它是一个国家独立、完整和系统的法律体系的核心,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基石。

2.公民的基本权利

       平等权、政治权利、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财产权、社会文化权利、监督权。

3.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全国各民族的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照法律纳税。

  (6)其他义务,如劳动的义务、抚养孩子和赡养老人等义务。

《未成年保护法》解读

什么是未成年

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未成年人享有哪些权利?

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生存权

包括生命安全权和生活保障权。大多数父母都很关心孩子的生存状态,但也有个别父母严重侵犯儿童的生存权。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凡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构成犯罪的、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的、溺婴及弃婴的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发展权

指儿童拥有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发展权利主要指信息权、受教育权、娱乐权、文化与社会生活的参与权、思想和宗教自由、个性发展权等。其主旨是要保证儿童在身体、智力、精神、道德、个性和社会性等诸方面均得到充分的发展。

受保护权

反对一切形式的儿童歧视;每一个儿童将得到平等对待;保护儿童一切人身权利及关于处于危机、紧急情况下的儿童保护;脱离家庭的儿童保护。对怎样保护儿童,我们还缺少明确的认识,常常无意识地造成对儿童权利的忽略和侵犯。如对儿童照料不周,对儿童进行有辱人格的惩罚,让孩子承担过重家庭责任、社会责任,利用、剥削儿童这些都是没有尊重儿童的权利。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家庭的希望,而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第一监护人,也是孩子们的第一任老师,应当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健康舒适的成长环境。但让很多父母始料不及的是,自己的一些行为不经意间也可能带给孩子伤害。下面,我们就通过场景一起来学习一下:

禁止放任、唆使未成年人饮酒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未满8岁小孩不能独自在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八周岁或者由于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或者将其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适宜的人员临时照护。

教育子女不得使用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儿童安全座椅首次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

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学校是学生接受教育,快乐成长的港湾。今天让我们一起走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看看学校有哪些保护职责吧!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学校应当关心、爱护未成年学生,不得因家庭、身体、心理、学习能力等情况歧视幼儿。对家庭困难、身心有障碍的幼儿,应当提供关爱;对行为异常、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帮助。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学校、幼儿园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参加商业性活动,不得向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推销或者要求其购买指定的商品和服务。学校、幼儿园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为未成年人提供有偿课程辅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 未成年人保护法》社会保护篇开篇第一条就写明:“全社会应当树立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表明了未成年人的保护依靠的不仅仅是家庭、学校,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未成年人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保护未成年人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也是我们社会的义务。让我们共同关注孩子们的健康成长,积极宣传和践行未成年人保护法,为孩子们的未来搭建一个更加美好的平台。

请家长以自身实际行动带动孩子学法、懂法,守法,从小养成良好的守纪习惯,用法律法规约束自己的行为。

  家长朋友要经常给孩子讲解每个公民应该履行的法律义务和责任以及自己所拥有的权利,让孩子从小懂得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知道法律、法规有法律的约束力和强制力,要学会对自己行为的控制,增强法制常识。

  要有宽广的胸怀,要教育孩子不因小事激化矛盾,要和小朋友们友好相处,要互帮互助,营造浓厚的团结氛围。同时,家长也要从自身做起,时刻以法律为准绳,规范自己的言行,监督自己的行为,营造温馨和谐的家庭氛围,为孩子树立良好的榜样。

培养学生自我保护意识

  作为家长,要对孩子进行预防教育,提前教给孩子一些必要的自我防护知识让孩子学会冷静面对侵害,机智保护自己。

01占小便宜吃大亏

  告诉孩子,不认识的人给的东西不能拿。有时孩子会禁不住美味或者玩具的诱惑,在陌生人的劝说下接受这些东西,告诉孩子接受赠与可能会受到侵害。

02熟记电话号码

  让孩子熟记家长号码、名字、家庭住址、自己的名字等,一些有助于联系家里人的方式,另外尤其要牢记常用的报警及急救电话,如110、120、119等。

03不要给陌生人开门

  平时应教育孩子不给陌生人开门,不管他说他是谁都不要开门,你可以隔着门告诉他,你爸爸在睡觉,让他过一会再来。然后,给家长或邻居打电话,告诉他们有一个陌生人在家门外,让他们不要挂断电话,直到陌生人离开为止。

04教孩子学会拒绝

  放学时,要避免让陌生人或者父母单位的同事接孩子回家,只有父母或固定的几个亲友接送才能跟他回家。如果需要其他人接送,一定要给孩子说明,亲口交代今天将由谁代替接送;或者打电话并发消息给老师,告诉老师今天父母不来,由某某来接孩子。

交给孩子必要的逃生技巧

01果断逃生

  孩子要建立这样的意识:遇到坏人、地震、大火或其他对幼儿生命造成威胁的侵害,应当果断逃生,拔腿就跑。

02转身就跑

  看到有人举刀冲进幼儿园,不要怕,不要呆在原地不动,一定要转身快跑,越快越好。

03眼疾动作快

  如果遇到突发事情,一定不要着急,要向人多的地方跑,向大人求救。

04学会寻找藏身之处

  有人用凶器靠近时,马上找隐蔽的地方躲藏起来,尽量不要让坏人发现自己。跑到教室、厕所、老师办公室,可以躲在桌下,关好门;还可以找厚纸板或其他东西把缝隙遮起来,不要出声,避免坏人发现自己。

05拨打110或父母电话

  平日牢记家庭住址,父母姓名和电话号码,在安全的前提下,第一时间拨打父母电话或110,为自己争取援助。

06按时回家

  平日的安全防范措施:上下学一定要等家里人来接,不能乱跑,按时回家。即使在幼儿园也不能一个人单独行动,要跟小朋友和老师在一起,公共场所也一样,不能离开家长的视线,防止意外发生。

阅读 264
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