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法治知识点:
本期法治声音:
本期法治人物:
孙雷,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员额法官,兼任桦林镇中心校法治副校长。
本期法治知识:
本期法治知识: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设立国家宪法日。具体时间是每年的12月4日。从此,12月4日将重点开展宪法宣传活动,因此,也称为"宪法宣传日"。宪法宣传日的设立是为了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法律文件。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和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都是建立在宪法基础上的。
从清末的《十九信条》到北洋军阀统治时期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再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中华民国宪法》,中国历史上出现过多个宪法性文件,但这些宪法的制定往往服务于少数人的利益,缺乏对广大人民权利的保障。新中国成立后,先后制定了四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其中,1982年宪法是现行宪法,经过多次修正,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关的组织和职权等重要内容。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包括社会主义制度、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人身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自由等,保障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受任何人的歧视和侵犯。规定了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职权范围,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等机构的设立、职权和运作程序等。
未成年人要多学习宪法知识,深入地了解宪法的意义和作用,认识到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学习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需要明白在日常生活中要遵守法律、尊重他人的权利,培养法治精神。
本期法治宣传员:
金广徽同学是一个阳光、自信、上进的男孩,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做事认真,文明守纪,兴趣广泛,乐于助人。年年以良好的品质,优异的学习成绩,全面发展的综合素质,成为同学中的佼佼者。他勤奋好学,积极进取,上课专心听讲,积极发言,思维活跃,敢于提问,善于质疑,表现突出。能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在实践中动手能力强,敢于大胆创新,有着乐观、不服输的精神!
本期普法话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同学们,每年的12月4日是国家宪法日,本期我要和大家分享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法治是人类文雅前进的重要成果,一个国家只有形成体现法治精神、顺应时代潮流的法治体系,人民才能有尊严的生活,国家民族才能振兴。我们是国家未来的希望,所以有责任有义务为国家强大,为民族复兴而奋斗。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我们这一代人的目标。通过宪法学习,我们学到了很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才是中国的一切。我国是依法治国的国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每个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我们不能做有损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的事。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是我们每一位公民的义务。宪法与法律是我们必须遵守的,神圣不可侵犯。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国家是我们要维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法律效力。能保障国家权力有序运行,规范和制约国家权力。能确认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能调整国家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可以说宪法是社会稳定的调节器和安全阀,对于解决各种重大社会矛盾和冲突,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家强大,民族复兴是我们的责任。学习宪法,遵守宪法是我们所要做的。
同学们,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谢谢大家!法治先行 桦林有声!我们下期再见!
共建单位: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来 源:牡丹江市桦林镇中心校德育
策 划:隋金武 刘玉华
审 核:隋金武 王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