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燃气管理水平和执法查处力度,及时消除各类用气安全隐患,促进燃气经营和使用合法、规范、有序,市综合执法局持续开展燃气专项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各类燃气违法行为。
近日,湖溪中队查获一起磐安县某燃气企业跨区域至湖溪镇销售燃气案件。
2023年10月12日,当事人磐安县某液化气有限公司向湖溪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配送50KG液化石油气23瓶,被执法队员现场查获,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经后续核查,2021年12月至案发当日,当事人磐安县某液化气有限公司未按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向东阳市内的湖溪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跨区域售卖瓶装燃气共31次,运送瓶装液化气973瓶,总重量合计47677KG。其中案发当日运送的23瓶液化石油气瓶被执法队员当场查获,未售出,现已运回原地。
当事人磐安县某液化气有限公司在东阳市行政区域内共售出瓶装液化石油气瓶合计950瓶,总重量合计46.55吨,销售净利润为48103元。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依法对其处罚款人民币7万元的行政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48103元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