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基金和大家息息相关

维护基金安全人人有责

关于社保基金的这些

“底线”你要知道……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宣

一、养老保险

常见骗保行为:

1.谎称自己是社保中心工作人员或者认识社保中心的人,可帮助未参保人员代办参保,只要一次性缴纳数万元不等的养老保险费即可享受养老退休待遇,有的甚至先是通过朋友身份拉家常、套近乎,取得被害人信任后行骗;

2.通过挂靠公司虚构劳动关系帮人代办养老保险,或者通过伪造合同代办养老保险;

3.修改年龄提前领取养老金。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之一是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有的参保人员为了少缴费、早领取养老金,选择将实际年龄改大,以骗取领取养老金资格;

4.家属隐瞒退休人员去世事实继续领取养老金。

案例一 【海南省某市乔某的父亲乔某某退休后由该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发放养老金,乔某的父亲乔某某因病于2011年4月中下旬去世,2011年5月起,为继续领取乔某某的养老金,乔某隐瞒其父亲去世的事实,继续向该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提交用于审核退休人员健在确认表等生存认证材料,为其父亲乔某某做生存认证并继续领取养老金。2018年7月18日,乔某提供伪造的火化证明到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中报其父亲死亡,申报死亡时间为2018年4月13日。经核实2011年5月-2018年7月期间,乔某骗领养老金250862.44元及基本医疗个账返还5581元,合计256443.44元。2021年5月12日,某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乔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3万元,继续追缴乔某的违法所得,用于退还给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二、工伤保险

常见骗保行为:

 1.通过出具伪造、虚假疾病诊断证明、检查(化验)报告、病历、处方、医疗费票据等方式,骗取或协助他人骗取工伤保险基金;

 2.通过虚假住院、挂床住院、诱导住院、过度检查、过度治疗、过度用药、无指征检查(治疗)、虚假诊断等方式骗取工伤保险基金;

 3.通过超范围开展康复治疗活动、未经许可开展康复治疗活动、无执业资质开展康复治疗活动等方式骗取工伤保险基金;

 4.通过乱收费、多收费、串换药品、串换检查(诊疗)项目、搭车收费、搭车检查等方式骗取工伤保险基金;

 5.通过出具虚假《交通事故认定书》、虚构劳动关系或提供虚假证明等,骗取或协助他人骗取工伤保险基金。

案例二 【某市一从事生产加工类企业职工刘某在工作中不慎发生工伤,企业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规定应由企业承担刘某的工伤保险待遇,该企业为转嫁成本,弄虚作假,用已参保的赵某顶替刘某,向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后,立刻开展调查,依法依规责令该企业限期整改,立即退还违法所得的7855元工伤保险金,并处以15710元的罚款。】

三、失业保险

常见骗保行为:

1.隐瞒已经就业的事实,以失业人员的身份骗领失业保险待遇;

2.谎报年龄,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

案例三【王某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仍在企业上班,并领取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经查,2015年10月至2017年2月,王某通过隐瞒其仍在公司就业的事实,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骗领失业保险金共计人民币22320元。王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2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骗取的失业保险金全部追回。2017年7月,法院判定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4640元。】

法律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014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作出立法解释,明确社会保险欺诈按照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201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社保基金属于“特定款物”,贪污诈骗社保基金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按照九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1.《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1)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单位等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及相关报销票据等手段,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

 (2)培训机构通过提供虚假培训材料等手段,骗取失业保险培训补贴的;

 (3)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

 2.《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1)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2)通过虚假待遇资格认证等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3)通过伪造或者变造个人档案、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手段违规办理退休,违规增加视同缴费年限,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4)通过谎报工伤事故、伪造或者变造证明材料等进行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或者提供虚假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5)通过伪造或者变造就医资料、票据等,或者冒用工伤人员身份就医、配置辅助器具,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6)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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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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